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挑細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需要您的關注和學習
今天
讓我們一起糾正
婚姻關系解除中的錯誤觀念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小編經常會聽到有人這樣說
“法官、法官,我倆已經分居滿兩年了,算自動離婚了吧?”
哦,不!
這是什么錯誤理解
可小編聽過的次數并不少
比如......
讓我們一起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于2017年相識并登記結婚,2018年生育一個女孩。結婚后,雙方夫妻感情尚好,但因為生活經營不善導致家庭外債逐漸增多,生活壓力隨著孩子的成長不斷加大。迫于壓力原告外出打工,二人溝通不暢,致夫妻關系不和睦。2021年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24年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撫養(yǎng)女兒,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
法院判決


調解過程中,楊某提出李某在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存在戀愛關系,屬于過錯方,應在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yǎng)上向楊某傾斜。李某稱,他是在二人分居滿兩年之后才交的朋友,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不存在過錯問題。后經案件承辦人耐心釋法調解,明確法律規(guī)定,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楊某與李某離婚,孩子由李某撫養(yǎng),楊某按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至孩子年滿18周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條提醒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人民法院判決應當準予離婚的一種情形,這一法定情形與大家認為的“分居滿二年”概念不同,不可隨意擴大理解范圍。請注意“感情不和”前提條件??稍€記得在那紅色的結婚證前的錚錚誓言,法律賦予婚姻堅強的鎧甲,豈能因分居滿兩年自行解除這一婚姻關系。在雙方不能共同到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的情況下,想要通過分居來達到離婚的目的,就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程序中,法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查明事實,綜合認定是否達到感情確已破裂,作出相應裁判。請不要讓“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的錯誤理解,繼續(xù)縈繞在腦海中而做出錯誤的行為。
案例:張 丹
編輯:梁小慶
審核:徐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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