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錦州一個縣有4名未滿16歲少年盜竊手機店,被抓后又釋放,能讓他們家長賠嗎?這些孩子屢教不改怎么辦?澳門都市報連線了南京師范大學客座教授、北京律師葛樹春先生。葛樹春先生對此進行了深度解讀。全文如下:
關于能否讓4名少年的家長賠償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手機店的店主能讓這4名未滿16歲少年的家長(監(jiān)護人)進行賠償。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那么在這起案件當中,4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盜竊手機店的行為給店主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因此,手機店的店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將這4名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這4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賣手機所得個人財產需要優(yōu)先用于賠償?shù)曛鞯膿p失不足的部分再由其監(jiān)護人補足。
所以,作為家長,作為監(jiān)護人,平時一定要管教好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關于賠償數(shù)額如何確定
本案中賠償數(shù)額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新聞報道顯示,4名少年一共偷走了89部手機,總價值約17.8萬元,在盜竊案件當中,公安機關破案之后,要對被盜竊的財產價值進行價格鑒定,還要對沒有追回的被盜竊的手機進行追贓。
因此,手機店主應當提供其購買手機的原始發(fā)票和付款記錄,還要向公安機關提供出售手機者的聯(lián)系方式供警方調查,確定最終的數(shù)額與店主所述是否一致。同時公安機關還要針對四名盜竊分子的口供確定手機的數(shù)量,價值,更要找到收購贓物者,進行綜合的分析調查和判斷。
關于屢教不改怎么辦
這4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之所以被釋放,是因為我國刑法第17條有明文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8種特別嚴重的罪行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這8種特別嚴重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都是一些特別嚴重的罪行。
在本案當中,由于盜竊并不在上述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之列,所以這4名少年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這些少年如果屢教不改,也有辦法整治他們!
根據(jù)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這也就是之前人們常說的少管所。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安機關也可以實施訓誡,以及責令4名未滿16周歲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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