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1日,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案一審宣判,這意味著此前被查的5位國開行原副行長(副書記)已全部宣判完畢。
一審判決顯示,李吉平涉案金額為5730萬余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財經(jīng)眾議院注意到,李吉平案有幾個不同尋常之處:
一是,出生于1955年的李吉平,至一審宣判時已經(jīng)70歲,這樣的金融“老”虎并不多見。目前僅有原銀監(jiān)會副主席蔡鄂生一審獲刑時年齡比他大。蔡鄂生出生于1951年,2023年12月一審被判死緩、終身監(jiān)禁時已經(jīng)72歲。
二是,李吉平案倒查20年,從2001年至2021年,這樣的時間跨度也極為罕見。相比之下,蔡鄂生違法犯罪的時間跨度為2006年至2021年,跨度為15年,也少于李吉平的20年跨度。
三是,李吉平違法犯罪延續(xù)至其退休之后5年。早在2016年1月,李吉平就卸任國開行副行長,但其受賄一直持續(xù)到2021年。
四是,李吉平2024年3月被查,離其退休已經(jīng)過去了8年。
五是,李吉平違法犯罪事件跨度,涵蓋了其在國開行的每一個職位,甚至在政策研究室這樣的“清水衙門”任職,李吉平竟然也涉及貪腐。而其在建行工作期間,從判決來看未涉及貪腐。
六是,李吉平受賄的5730萬余元,已經(jīng)全部追繳,被依法從輕處罰。
判決顯示,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簡歷顯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遼寧大連人,高級經(jīng)濟師。1983年至1994年曾就職于中國建設(shè)銀行總行。1994年3月起到國家開發(fā)銀行工作,1999年至2003年任國開行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7年任國開行四川省分行行長。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李吉平任國開行副行長。
據(jù)媒體報道,十八大以來,國開行除了原董事長胡懷邦之外,共有5位副行長(副書記)被查。2016年6月,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jiān)事長姚中民被查;2021年9月,時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被查;2023年4月至6月,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巡視過程及結(jié)束后,原副行長周清玉、王用生相繼被查;2024年3月,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被查。此外,國開行原行務(wù)委員郭林也于2019年2月被查。
判決顯示,姚中民涉案金額為3619.62萬元,獲刑14年;胡懷邦涉案金額8552萬元,獲刑無期;何興祥涉案6636萬元,獲刑20年;王用生涉案金額2351萬元,獲刑12年;周清玉涉案金額6743萬元,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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