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橫琴號外

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yīng)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1986年4月頒布、1987年1月實施的《民法通則》,首次規(guī)定了“不當?shù)美狈l。

然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李艷梅法官作出的一紙判決,不僅公然否定了我國關(guān)于“不當?shù)美钡姆梢?guī)定,而且還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暗杠”了兩年半的審理期限。

該案受害者李曉娟女士認為,由于不當?shù)美l在我國已立存37年,且37年來司法機關(guān)從未間斷過對該法條的適用,李艷梅法官直接否定“不當?shù)美敝?guī)定的枉法裁判行為,等同于讓我國民法立法倒退了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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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辦企業(yè)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2013年6月,北京青年企業(yè)家李曉娟女士與清華大學EMBA班同學共四人,出資注冊成立哈爾濱依米蘭香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蘭香公司),公司聘任韓素偉為總經(jīng)理。

2016年1月,劉愛娟手持兩張手寫的《借據(jù)》和《承諾書》,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韓素偉償還1440萬元借款,蘭香公司為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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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愛娟主張?zhí)m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是因為《承諾書》上加蓋了蘭香公司的公章。但哈爾濱中院審理后認為,因該公章被公安機關(guān)鑒定為假公章,因此判決蘭香公司不應(yīng)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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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劉愛娟不服,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高院以“該公章在其它案件中曾使用過”為由,改判蘭香公司對韓素偉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期間,韓素偉因犯挪用資金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先后被依蘭縣人民法院判刑。但韓素偉堅稱,劉愛娟用于起訴的《承諾書》上加蓋的那枚假公章,不是他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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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后,劉愛娟向哈爾濱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劉愛娟以李曉娟等人未對蘭香公司履行足額出資義務(wù)為由,向法院申請將李曉娟等人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2019年4月1日,哈爾濱中院作出(2018)黑01執(zhí)恢253號之二執(zhí)行裁定書,追加李曉娟等人為本案被執(zhí)行人。同時,哈爾濱中院作出的(2018)黑01執(zhí)恢253號之三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凍結(jié)被執(zhí)行人李曉娟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70萬或查封等值的房產(chǎn)、土地、車輛、股權(quán)等其他財產(chǎn)。

李曉娟不服該執(zhí)行裁定,向哈爾濱中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但該院執(zhí)行法官卻查封、凍結(jié)了李曉娟價值達5500萬的銀行存款和財產(chǎn)。

案件一審歷經(jīng)近兩年的審理后,該院以趙丹暉為審判長、尹紅杰、侯守東為審判員的合議庭,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19)黑01民初9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李曉娟的訴訟請求。

正常退款被法官認定抽逃出資

公開資料表明,蘭香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其中李曉娟認繳出資620萬、周兵260萬、崔文檢660萬、韓素偉(由其妻劉蕓代持)760萬。

蘭香公司注冊資本金分兩期實繳,第一期實繳出資650萬,由李曉娟與劉蕓于2013年6月6日分別實繳350萬、300萬。針對第一期出資,依蘭天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wù)所進行了驗資并出具“依天會專驗字(2013)第47號”《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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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年開始,蘭香公司由韓素偉實際控制經(jīng)營。2014年8月,韓素偉通知李曉娟完成第二期股東實繳出資270萬,同時以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請求李曉娟向蘭香公司出借580萬、向韓素偉出借450萬,共計需要資金1300萬。

李曉娟理解有誤,于2014年8月25日將1300萬全部匯至蘭香公司戶頭,并備注為“驗資款”。因李曉娟需要實繳的第二期注冊資本金僅為270萬,其錯將1300萬元匯款備注為“驗資款”不符合驗資程序,所以蘭香公司于同日將該1300萬退還給李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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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即2014年8月26日),李曉娟按韓素偉的要求,再將270萬匯入蘭香公司,作為李曉娟實繳的第二期出資,并將其備注為“驗資款”。至此,李曉娟已完成了蘭香公司的全部出資義務(wù)。

針對第二期實繳出資,會計師事務(wù)所同樣進行了驗資并出具“依天會專驗字(2014)第20號”《驗資報告》。但當蘭香公司將該《驗資報告》報送依蘭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時,由于2014年3月1日起執(zhí)行新修訂的《公司法》,已刪除原《公司法》中關(guān)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須經(jīng)驗資機構(gòu)驗資并向登記機關(guān)報送驗資證明文件的規(guī)定。因此,蘭香公司股東的第二期實繳出資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但即使如此,蘭香公司仍將驗資報告交付工商部門備案,并在向工商部門報送的2014年年報當中,也披露了公司注冊資本金3000萬、且李曉娟等股東已全部完成實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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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趙丹暉為審判長的合議庭認為,上述驗資報告“無工商部門相應(yīng)印鑒,且驗資報告僅能證明程序上資金注入,不能達到證明股東不存在抽逃、虛假出資的證明目的,故對此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p>

同時,針對李曉娟錯誤匯入蘭香公司、且于當天立即退還的1300萬款項,趙丹暉審判長認為:“貨幣為種類物,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則。李曉娟將1300萬備注為驗資款匯入蘭香公司后,此財產(chǎn)即為公司財產(chǎn)。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轉(zhuǎn)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股東實際出資大于應(yīng)繳出資形成的資本溢價,性質(zhì)上屬于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構(gòu)成股東對公司的借款,股東以此為債權(quán)而與公司形成交易或?qū)儆诠举Y產(chǎn)的資本公積金無正當理由轉(zhuǎn)出屬于抽逃出資行為,構(gòu)成變相抽逃出資?!?/p>

李曉娟認為,趙丹暉審判長等人完全是在偷換概念,如果按照他的混賬邏輯,那么《民法通則》、《民法典》規(guī)定的不當?shù)美?,針對公司法人來說就沒有半點意義了。

二審法官讓法治倒退了37年!

李曉娟不服哈爾濱中院的一審判決,于2021年4月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二審審理了兩年半,仍然遲遲沒有結(jié)果。2023年12月,李曉娟再次向黑龍江高院作了說明:

其一、李曉娟將1300萬匯入蘭香公司完全屬于理解有誤,蘭香公司不存在增資問題,其僅需要實繳270萬即可。

2014年8月份,韓素偉跟李曉娟說需要1300萬資金用于周轉(zhuǎn),其中包含李曉娟應(yīng)完成的第二期出資款270萬,其余作為蘭香公司和韓素偉的借款。因李曉娟理解有誤,于2014年8月25日將1300萬一次性全部匯入蘭香公司,并在匯款單上備注“驗資款”字樣。但由于李曉娟第二期僅需支付實繳出資270萬,而李曉娟一次性匯入1300萬的金額與實繳金額不符,公司無法完成驗資,所以公司當天即以還款形式將該1300萬退還到李曉娟個人賬戶。

次日即2014年8月26日,李曉娟再按韓素偉的要求,將該1300萬資金進行拆解,其中270萬作為李曉娟第二次出資驗資款匯入蘭香公司,匯款單備注“驗資款”;將580萬、450萬作為借款,分別匯入蘭香公司、韓素偉的賬戶。至此,李曉娟已完成全部實繳,并由驗資機構(gòu)出具驗資報告。

為什么說李曉娟將1300萬匯入蘭香公司的性質(zhì)屬于理解有誤呢?最簡單的邏輯是,李曉娟第二期僅需實繳出資270萬,但李曉娟的先后兩筆匯款(1300萬、270萬)均備注為“驗資款”,所以其中必定有一筆屬于匯款錯誤。而270萬與需要實繳的金額完全相符,同時沒有任何跡象或證據(jù)(如股東會決議、增資擴股協(xié)議、工商變更登記等)證明公司存在增資的可能,且公司也沒有將該1300萬計入“資本公積”會計科目,因此唯一的結(jié)論就是該1300萬屬于匯款錯誤,蘭香公司應(yīng)當退還。

倘若將1300萬認定為抽逃出資,也就等于認定李曉娟針對第二期270萬的認繳出資,進行兩次重復實繳。有什么理由讓李曉娟對同一筆出資進行重復實繳?邏輯上根本說不通。

其二、財務(wù)人員辦理退款時備注還款,實為退款,不屬于抽逃出資。

蘭香公司將該1300萬退還給李曉娟時,由于財務(wù)人員語文水平有限,認為“還款”即是“退款”,因此備注為“還款”,實為“退款”。

當然,退一萬步說,蘭香公司收取李曉娟錯誤匯入的1300萬,屬于不當?shù)美?,在此情況下公司同樣要履行還款義務(wù),所以備注“還款”也在情理之中,不能過于苛刻。

案件事實很清晰,李曉娟將1300萬匯入蘭香公司屬于理解有誤,因蘭香公司不存在增資問題,而其僅需要實繳270萬即可,所以公司將1300萬退還給李曉娟是理所當然的事兒,不存在抽逃出資問題。

然而,黑龍江高院二審審判長李艷梅法官認為:李曉娟將1300萬元匯款自行記載為驗資款,在其進入蘭香公司賬戶時起,應(yīng)視為公司財產(chǎn),亦應(yīng)受法律與公司章程等約束,而不能擅自使用或任意流轉(zhuǎn),僅解釋為匯款錯誤,依據(jù)不足,故股東出資超過應(yīng)繳出資,一審法院認定該款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并無不當。

因此,黑龍江高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1)黑民終17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判決前,黑龍江高院給李曉娟發(fā)來一條信息稱:該上訴案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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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有意思了!該案二審作出判決的2024年3月15日,該時間竟然不在審理期限之內(nèi)。因為黑龍江高院的通知稱,該案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不計入審理期限,所以該院應(yīng)當在2024年3月28日之后才會正常審理或作出判決。但其自相矛盾地在“審限空窗期”作出二審判決,究竟是什么意思?被其“暗杠”扣除掉的兩年半時間,都用去干啥了?

當然,審限還不是最重要的。1986年4月12日頒布、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首次規(guī)定了“不當?shù)美狈l,該法條沿用至今已完善為《民法典》第122條。該法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quán)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結(jié)合本案,李曉娟對蘭香公司只有注資270萬的義務(wù),其匯款1300萬,蘭香公司當然沒有法律根據(jù)收款,因此蘭香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依法應(yīng)當返還。所以蘭香公司將1300萬返還給李曉娟,是基于民法典不當?shù)美麠l款的規(guī)定??山Y(jié)果二審法官卻認為“1300萬自進入蘭香公司賬戶時起,應(yīng)視為公司財產(chǎn),就是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如果按照此邏輯,所有匯入蘭香公司的資金不管是10個億,還是100個億,只要備注錯誤,就必須歸蘭香公司所有?

就算代表國家法律的法院判決書,偶爾也會出錯,李艷梅法官怎么就不允許公司股東的轉(zhuǎn)賬備注出現(xiàn)一丁點兒的瑕疵呢?顯然,李艷梅法官的行為,屬于公然否定我國民法關(guān)于“不當?shù)美狈蓷l款的強盜邏輯。

于此,李曉娟女士認為,李艷梅法官直接否定“不當?shù)美敝?guī)定的枉法裁判行為,等于讓我國法治倒退了37年!

綜上,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黑龍江高院李艷梅法官故意違背最起碼的基本常識、否定不當?shù)美麠l款作判決,已觸及法治底線,該案就此成為人民群眾茶余飯后談?wù)摰男α稀?/p>

因此,希望相關(guān)監(jiān)管部門能夠及時介入,在糾正該枉法裁判的同時,查一查該案背后是否隱藏著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維護法治權(quán)威和民營企業(yè)家的合法權(quán)益。(來源:橫琴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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