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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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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上午,萬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嚴某斌、吳某凡、楊某堂、李某澤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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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嚴某斌介紹嚴某義(已判決)認識被告人楊某堂,楊某堂將從事跑分洗錢的上家(網(wǎng)絡名字為“雷某一”,身份未明)推給嚴某義。從2024年5月開始,嚴某義負責招攬“工具人”(負責去取詐騙錢款的人)并對接上家楊某堂,“雷某一”將銀行卡寄給嚴某義后,嚴某義將銀行卡交于“工具人”取錢,并給“工具人”一定的好處費。“工具人”取款完扣除自己的獲利后交給嚴某義,嚴某義按照上家的要求處置相關贓款。經(jīng)統(tǒng)計,嚴某義指使陳某堅(已判決)取款人民幣40000元、指使被告人李某澤取款人民幣14600元,指使被告人吳某凡取款人民幣28900元。被告人嚴某斌、吳某凡、楊某堂、李某澤為獲取高額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結算賬戶接收、取現(xiàn)、轉(zhuǎn)賬涉詐資金,幫助電信網(wǎng)絡詐騙分子轉(zhuǎn)移違法所得,檢察機關提請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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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次進行了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并對在案的證據(jù)進行舉證、質(zhì)證,同時就本案事實及定罪量刑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四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近年來,隨著網(wǎng)絡應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載體、網(wǎng)站平臺實施犯罪更加隱蔽。在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領域,幫助行為是實現(xiàn)犯罪目的紐帶,同樣構成犯罪。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切莫因蠅頭小利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個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觸犯法律,追悔莫及。

來源:萬寧市人民法院

編輯:黃露莎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jiān)制:孫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