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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紀的歐洲,火刑、絞刑、輪刑仍被當作理所當然的“正義”手段。當司法充滿恐嚇與報復,當法律成為權力者的工具,當死刑幾乎變成令人毛骨悚然的表演,有人卻敢站出來質問整個制度的正當性——這就是貝卡里亞。

1764年,他在年僅26歲時,寫下《論犯罪與刑罰》,這本書隨手一翻就是振聾發(fā)聵的金句,例如“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就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滿足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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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的多個版本都廣受好評

這些思想即使放在今天,也依然令人驚嘆,當年這本書更是猶如驚雷,震動了整個歐洲,成為現(xiàn)代法治思想的起點。

有讀者感嘆道,其中的一些話或許需要學者思考多少個春秋才能得出。不夸張地說,這本書的洞見遠超出刑法,是一種站在人類理性與良知之上的思想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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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歷史發(fā)現(xiàn),作為或者本應作為自由人之間公約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數(shù)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種偶然或臨時需要的產(chǎn)物。

我們的感情是有限的,人們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們留給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

人類歷史給我們的印象是:謬誤好似無邊的煙海,在這之上,漂浮著稀少的、混雜的、彼此遠離的真理。

輿論使俗人和智者都受到折磨,它推崇的是美德的外表,而不是美德本身;它為了自己的利益能夠把罪犯變成布道者。

偉人和富翁都不應有權用金錢贖買對弱者和窮人的侵犯……一旦法律容忍在某些情況下人不再是人,而變成了物,那么自由就不存在了。

勇敢這東西,要么閃爍在真理的光輝里,要么飛騰在欲望的火焰上,要么表現(xiàn)在危險的愚昧中。

恨是一種比愛更持久的感情,因為,恨從行為的持續(xù)中獲得了力量,而愛卻被行為的持續(xù)所削弱。

一些完全沉湎于最天然感情的人卻仍然愛好嚴酷的法律,因為他們擔心受到侵犯的心情比實施侵犯的愿望更為強烈。

對人類心靈發(fā)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xù)性。

上下滑動查看書中的金句和洞見

貝卡里亞本人也從不把自己局限在“法學”范圍內,在他看來,當你站得越高越會發(fā)現(xiàn)真理是簡明而相通的。如果你最近不知道讀什么書,不妨換一個思路,翻開這本超越學科界限的經(jīng)典,打破自己的思維框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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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第一版在短短幾個星期內就被搶購一空,緊接著便不斷再版,到18世紀末的時候,它的各種版本不下60種。

在貝卡里亞看來,犯罪并非源自個人道德的墮落,而是環(huán)境因素下人趨利避害的自然選擇。貧富差距的巨大鴻溝、不平等的財產(chǎn)制度、壓抑性的婚姻規(guī)范,以及社會對未婚母親的苛責,都是導致?lián)尳?、偷盜、走私、通奸甚至溺嬰等犯罪現(xiàn)象出現(xiàn)的深層原因。

這種對犯罪原因的分析超越了當時主流的道德譴責和宗教懲戒觀念,彰顯出強烈的社會批判精神,由此出發(fā)他尖銳地指出,刑罰的作用僅僅在于社會防衛(wèi),因此應與犯罪行為造成的客觀社會危害相稱。他所主張的“罪刑法定”原則,明確了犯罪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而非法官的隨意解釋,這在當時是革命性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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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卡里亞受霍布斯啟發(fā),也從“維護絕對主權”的社會契約理論作為邏輯起點,但轉向了更加理性、人道、有限政府的啟蒙主義方向。

此外,貝卡里亞主張刑罰應具有明確的社會效用,反對不必要的殘酷刑罰。他詳細闡述了死刑的諸多弊端,指出殘酷刑罰不僅難以產(chǎn)生長久的威懾效果,反而可能制造新的暴力循環(huán),刑罰的威懾作用不在于其殘忍程度,而在于其及時性、確定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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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刻有托馬斯·阿姆斯特朗于1684年受刑的畫面顯示,行刑者將其身體剖開、肢解后,尸體被煮至半熟,并撒鹽與孜然,以防腐爛和鳥啄,后被運到各地公開展示。

他還極力主張嚴格區(qū)分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他甚至反直覺地指出,傳統(tǒng)道德推崇的“古樸”往往制造著愚昧與暴行,而追求享樂和奢侈反而能催生出“人道、慈善及對人類錯誤的容忍”。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貝卡里亞拒絕道德,他只是揭示了道德自身的悖論,比如,不應對未真正違背道德的行為施加恥辱刑,否則會削弱對真正該受唾棄行為的刑罰效果。在貝卡里亞看來,法律如果越俎代庖地干涉?zhèn)€人的道德生活,只會陷入困境。法律的真正任務不是壓制人的趨利避害本性,而是合理地加以引導,讓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趨于一致。

從這樣的初衷出發(fā),貝卡里亞提出了一系列至今仍然先進的主張。例如,當人們說“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時,他已指出:法律絕不能讓無辜者像罪犯一樣忍受恥辱,那種使受害者處境惡化、卻為攻擊者提供便利的法律,是一種軟弱而非預防犯罪的法律。

再如“法無禁止則可為”,貝卡里亞早已表達:“每個公民都應當有權做一切法律未禁止的事,只有如此,社會才是正當?shù)?,人們才會擁?strong>無所畏懼的美德”;再如,針對“律師為何替壞人辯護”,貝卡里亞明確指出:“只有法律才能為犯罪定刑罰,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必然是不正義的”。

正如他認為犯罪往往是社會教給人們的,他還提醒我們刑罰可能制造犯罪的惡性循環(huán)。為此,他提出了“最大多數(shù)人分享最大的幸?!?/strong>作為衡量刑罰限度的功利性標準,這啟發(fā)了后來邊沁的功利主義。邊沁第一次讀到貝卡里亞的相關論述時,甚至激動地將他譽為“理性福音的第一位傳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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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卡里亞(1738-1794)和邊沁(1748-1832),貝卡里亞啟發(fā)了邊沁,使他進一步發(fā)展了功利主義理論。

很多思想,在發(fā)表的那一刻就開始老去,但這本書沒有。《論犯罪與刑罰》用冷靜、清晰而又堅定的聲音,對世界發(fā)問。那些對酷刑、死刑、司法專斷的批判,至今仍閃爍著鋒利的光芒,激發(fā)著我們對正義的思考與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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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過貝卡里亞的這本著作嗎

看完貝卡里亞的觀點你有什么想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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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資料參考:《論犯罪與刑罰》

轉載及合作請發(fā)郵件:scb01@pu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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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百讀不厭、常讀常新的經(jīng)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