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長沙9歲女孩三角尺砸碎頭骨案”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經過法院審理,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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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晨(化名)和母親在采訪中

此前,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某明開展課后服務期間,在多次制止、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后,將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鬧學生,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致劉某辰重傷、九級傷殘。一審認為,被告人宋某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宋某明身為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宋某明有自首等從輕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學校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并已足額賠償受害人。

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宣判后,宋某明、劉某辰均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此前,在4月9日的采訪中,晨晨的母親郭女士表示,“一審判決駁回了我要求宋某明賠償我們經濟損失的請求,二審我希望能夠支持我們。希望宋某明能夠承擔他應有的責任。”

記者 賈博 李達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