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李強與陳霞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李陽。李陽與徐琳系夫妻,育有一女李瑤。李陽于2022 年 7 月 31 日去世。
(二)財產(chǎn)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登記在李陽名下。該房屋于2011 年由李強、陳霞通過某種方式處置給李陽,對于是否僅贈與李陽個人,各方存在爭議。
(三)訴訟過程
李強、陳霞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李陽名下的一號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xù)。
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徐琳、李瑤承擔。
理由是:李陽去世時未留遺囑,一號房屋作為其遺產(chǎn)應由法定繼承人李強、陳霞、徐琳、李瑤四人共同繼承。因繼承問題產(chǎn)生糾紛,故向法院起訴。
徐琳、李瑤辯稱:不同意李強、陳霞的訴訟請求,李陽生前留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歸李瑤所有。庭審中,徐琳、李瑤提交2022 年 6 月 26 日的遺囑一份及兩段視頻,稱該遺囑為代書遺囑,由吳剛代書,趙剛證明。遺囑主要內(nèi)容為因李陽突發(fā)疾病未辦理房產(chǎn)過戶,將一號房屋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過戶給徐琳,最終歸李瑤所有。但代書人和證明人未出庭作證。徐琳、李瑤稱因李陽在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由徐琳向吳剛轉達李陽意思,吳剛書寫后給李陽宣讀,李陽同意后簽字。
李強、陳霞對該遺囑不予認可,認為遺囑形成不具備時空一致性,視頻中李陽帶呼吸機不能口述,代書人非現(xiàn)場書寫,缺少關鍵環(huán)節(jié),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此外,徐琳、李瑤提交李強、陳霞簽署的證明一份,欲證明房屋贈與并非僅給李陽個人。李強、陳霞認可證明真實性,但稱本意是贈與李陽個人。法院調(diào)取一號房屋檔案資料,顯示2011 年 12 月 26 日李強與李陽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通過買賣形式辦理過戶手續(xù)。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主張按法定繼承李陽名下的一號房屋,并要求被告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
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強調(diào)李陽未留有效遺囑,應依法定繼承分配遺產(chǎn)。
(二)被告訴求
主張李陽留有遺囑,一號房屋應歸李瑤所有,拒絕原告按法定繼承的訴求。
認為房屋贈與并非僅給李陽個人,而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三)爭議焦點
徐琳、李瑤提交的遺囑是否有效。
一號房屋在贈與過程中,是贈與李陽個人還是李陽與徐琳夫妻雙方。
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各繼承人的份額如何確定。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李強、陳霞與徐琳、李瑤按份共有,其中李強、陳霞各占八分之一份額,徐琳占八分之五份額,李瑤占八分之一份額,徐琳、李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協(xié)助李強、陳霞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駁回李強、陳霞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徐琳、李瑤提交的遺囑,代書人吳剛未現(xiàn)場書寫,且代書人和證明人未出庭作證,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雖然徐琳、李瑤稱因李陽在重癥監(jiān)護室存在特殊情況,但該遺囑的形成過程仍存在重大瑕疵,故該遺囑應屬無效。
(二)房屋權屬分析
從房屋來源看,2011 年由李強、陳霞處置給李陽。雙方雖均認可房屋來源,但對是否贈與李陽個人存在分歧。徐琳、李瑤提交的李強、陳霞簽署的證明,雖李強、陳霞認可真實性,但稱本意是贈與李陽個人。法院調(diào)取的房屋檔案資料,僅顯示通過《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xù),不足以明確贈與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以,一號房屋應為李陽與徐琳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三)遺產(chǎn)繼承分析
因遺囑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半份額歸徐琳所有,另一半份額作為李陽的遺產(chǎn)。李陽的法定繼承人有徐琳、李瑤、李強、陳霞。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將房屋判由各方按份共有較為合理。其中,李強、陳霞作為李陽的父母,徐琳作為李陽的配偶,李瑤作為李陽的子女,均有權繼承李陽的遺產(chǎn)份額,由此確定各自的繼承比例。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jù)收集與整理
身份與關系證據(jù):收集戶口本、身份證、出生證明等材料,清晰呈現(xiàn)家庭成員間的關系,確定自身作為李陽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在本案中,這些證據(jù)明確了李強、陳霞與李陽的親子關系,為主張繼承權利提供基礎。
遺囑瑕疵證據(jù):針對徐琳、李瑤提交的遺囑,仔細分析遺囑形成過程中的瑕疵。收集視頻中李陽無法口述、代書人未現(xiàn)場書寫等關鍵信息,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以證明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同時,關注代書人和證明人未出庭作證這一情況,進一步削弱該遺囑的可信度。
(二)法律條文運用
遺囑繼承法律條文:深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繼承的規(guī)定,特別是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在訴訟過程中,準確引用相關條文,向法官闡述徐琳、李瑤提交的遺囑因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求而無效。例如,依據(jù)民法典中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等規(guī)定,指出本案遺囑的缺陷。
法定繼承法律條文:鑒于遺囑無效,重點研究法定繼承的相關條文。明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說明自己作為李陽父母,在法定繼承中的權利。引用民法典中關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規(guī)定,為自己主張繼承一號房屋份額提供法律依據(jù)。
(三)庭審應對策略
準備充分答辯材料:在庭審前,充分預判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證據(jù),針對每一種情況準備詳細的答辯材料。對于對方關于遺囑有效的主張,準備好反駁遺囑效力的證據(jù)和法律分析;同時,預測法官可能關注的問題,提前組織好回答內(nèi)容,確保在庭審中能夠迅速、準確地回應。
清晰闡述觀點:在庭審過程中,保持冷靜和理性,按照法律邏輯和證據(jù)順序,清晰地闡述自己的觀點。同時,注重與法官和對方當事人的眼神交流,增強表達的感染力和說服力。在回答法官提問時,要抓住重點,提供準確、有針對性的回答,讓法官能夠快速理解自己的訴求和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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