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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院建設
如何創(chuàng)新“類案類判”路徑
推動訴訟服務
從“便利”到“便民”?
今天讓我們來聽一聽
上海數字法院建設工作先進個人、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吳大成
與數字法院之間的故事

問:
你曾說,對于知識產權審判而言,數字法院建設是一條向“新”之路,這是為什么?

吳大成:截至2024年底,我主導開發(fā)的場景中,有9項場景獲得全市推廣、5項場景取得認證證書,其中2項獲評優(yōu)秀場景。作為數字法院的建設者之一,也是建設成效的惠及者之一,這兩年來,我見證著數字法院不斷取得新突破。將其稱為一條向“新”之路,主要是因為它推動了辦案思維的“革新”、社會治理的“創(chuàng)新”以及便民舉措的“更新”。
問:
為什么說數字法院推動了辦案思維的“革新”?
吳大成:以往,為了促進“類案類判”,人民法院主要通過指導性案例、辦案指南、條線協調溝通等傳統路徑解決適法統一問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fā)展,類案檢索、推送等信息化產物給類案類判帶來了更多便利,但此類方式主要依靠“人”的觸發(fā),檢索結果受到關鍵詞匹配度、數據庫容量等因素的制約,法官對于檢索結果的判斷也是在抽樣抓取有限文書的基礎上形成,難以做到全面準確。

數字法院的推進為“類案類判”帶來了新的實現路徑——即在對海量案件數據分析比對的基礎上,建立相關場景模型,通過算法將符合模型規(guī)則的存疑線索,以主動智能觸發(fā)的形式進行提示預警,幫助法官實現了從被動檢索到模型智能推送的轉型。這種轉型不僅僅是辦案方式的變化,更是辦案思維的更新,有助于釋放司法數據的潛在效能。
例如,“知識產權銷假刑事類案量刑適法統一”應用場景建設初期,我們通過對近年來本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定罪量刑的相關情節(jié)、宣告刑等進行大數據比對分析,篩選出不同違法所得數額及其他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jié)對應的量刑合理區(qū)間,并在高中院的指導下,結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現狀,對于量刑合理區(qū)間進行了人工二次核驗和校正,在充分評估后建設相關模型并嵌入審判辦案系統,實現了結案前量刑智能糾偏的自動提示,促進了適法統一。
場景嵌入后,全市法院相關案件被提示,反饋有幫助率達90%。在我院審理的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承辦法官在裁判文書定稿時收到提示可能存在量刑偏離合理區(qū)間的預警信息,于是立即對全案情況進行復核,發(fā)現該案一被告人量刑雖然在合理區(qū)間內,但綜合各量刑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故依法予以調整,踐行了寬嚴相濟的辦案理念,發(fā)揮了應用場景的內在價值。
該場景的成功建設也為我們進一步拓展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其他類案的場景建設提供了樣板,并為后續(xù)知識產權刑事類案適法統一場景的歸集整合做好了經驗和數據庫的儲備。
問:
社會治理的“創(chuàng)新”又是指什么?
吳大成: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治理共同體”之一,是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一直以來,人民法院的社會治理作用主要通過行使司法審判職能來實現,以司法裁判定分止爭、引領價值。該種方式具有高度權威性、終局性,但難以滿足社會主體日益增長的多元需求。為此,人民法院近幾年的社會治理工作不斷強調要進一步“延伸”司法職能,拓寬糾紛源頭化解的路徑。
上海數字法院建設的“數助治理”板塊,創(chuàng)新了社會治理方式,一方面將司法數據背后隱藏的社會治理難點堵點前移至前端治理,實現了糾紛的源頭減量;另一方面,通過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聯動,賦能完善外部監(jiān)管單位常態(tài)化、可持續(xù)化的多維度立體監(jiān)督。
例如,針對案件審理中出現的入駐平臺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主體和實際經營者分離的亂象,我們分析發(fā)現該現象背后的借證經營或冒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行為,本質上都屬于無證經營,不利于法治、健康市場監(jiān)管秩序的形成,也極易引發(fā)各類訴訟風險。
為此,我們設計開發(fā)了“入駐平臺經營者‘名實不符’提示預警”社會治理應用場景,通過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推送審理中發(fā)現的入駐平臺經營者對外公示主體信息與實際經營主體信息不一致的線索,實現人民法院內外的數據共享,打通不同部門間的數據壁壘,有助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及時發(fā)現日常監(jiān)管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完善治理措施,更好地激發(fā)平臺經濟的潛力價值。目前,該場景已接入上海市大數據中心,實現了入駐平臺經營者主體“名實不符”信息向外定向、定期輸送,是促進司法行政數據互通的一次有益嘗試。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該場景的治理實效,我們也采取了一些針對性的治理措施,一方面,我們與轄區(qū)主要平臺企業(yè)座談,督促平臺完善自治,提升入駐門檻,加強對盜用、冒用營業(yè)執(zhí)照行為的整治,源頭防范入駐平臺經營者“名實不符”的現象。平臺企業(yè)積極響應我們的建議,重新梳理修訂了平臺入駐規(guī)則,并細化了相關審核指引,進一步強化入駐主體信息核查,并與我們建立了信息協查的快速通道,提升了我們對該類糾紛的審理效率;另一方面,我們主動與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接,探討后續(xù)的數據轉化方向及長效治理的路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表示會根據人民法院推送的信息,對平臺和入駐商家進行常態(tài)監(jiān)管,建立可持續(xù)的市場監(jiān)督體系,切實維護好有序的市場競爭生態(tài)。
問:
在便民舉措方面,你們又是如何借助數字法院“更新”的?

吳大成:在司法便民工作的落實上,上海法院一直是先行者、示范者。長期以來,通過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司法公開體系建設,司法便民利民水平顯著提升。但這種訴訟服務的完善更多的是著眼于將互聯網技術與司法體制改革相結合,解決人民群眾在立案繳費、材料遞交、文書送達、審理、閱卷等流程上的“便利度”需求,將訴訟服務由“實體”空間延伸至“網絡”空間,降低群眾訴訟成本、提升訴訟服務體驗。
數字法院建設開啟后,上海法院提出了“數助便民”,本質是將數字模型碰撞觸發(fā)的有效信息惠及于民,提高訴訟服務的精準度和智能化,是司法便民舉措的又一次更新升級。
例如,“案件生效后及時履行提示”應用場景,對于具有可執(zhí)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調解,在生效后會向所有需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推送告知,提示當事人及時履行。它能夠迅速、直接地告知義務主體應履行法律義務的節(jié)點信息,促進自覺履行義務,有效避免因主觀遺忘或疏忽等原因導致的履行遲延,既有助于相關主體信用維護、降低當事人訴累,又有利于司法資源有效配置、實現執(zhí)行案件的源頭治理。
該場景嵌入審判辦案系統后,部分當事人主動聯系人民法院,反饋收到該場景推送信息后的感想和做法。其中一案的被告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他表示雖然案件審理時其未到庭參加訴訟,但認可人民法院的缺席判決結果,相關推送信息幫助其充分意識到不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為盡快解決糾紛,避免進入執(zhí)行階段甚至影響個人信用,他在收到提示信息后立即向原告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一個個數助便民場景的成功建設,看似是簡單的服務或信息推送,卻是對民生需求的真實反映,既實現了訴訟服務方式由被動轉主動,也體現了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的價值追求由“便利”到“便民”的深刻轉變。
問:
站在新的時間節(jié)點,你覺得,未來數字法院如何繼續(xù)向“新”出發(fā)?
吳大成:在場景設計開發(fā)過程中,我們也曾遇到諸多難點堵點,比如模型設計不夠完善所帶來的數據精準度缺失等問題,為此,我們不斷分析排查線索背后的原因,反復測試、優(yōu)化模型規(guī)則,提高數據精度,以“技術+專業(yè)”雙向賦能,最終呈現出符合場景預期價值的建設成效。
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fā)展的大趨勢下。上海數字法院建設是順勢而為,也是迎難而上,新的突破之下亦面臨新的挑戰(zhàn)和機遇。未來,我們將繼續(xù)錨定高質量發(fā)展這一目標,以信息技術的“器”賦能數字法院這一“道”,根據數字法院建設布局調整建設重點、統籌規(guī)劃,進一步推陳出新、久久為功,完善應用場景體系覆蓋面,推動形成數字法院成果共享、共贏的新局面。

來源丨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管理辦公室
文字:吳大成
責任編輯:沈芳、呂曼菲、郭燕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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