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網友咨詢:

租賃房屋設施損壞該由誰來修?

溫雅琳律師解答:

(一)出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二)出租合同沒有約定的,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維修房屋的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承租人自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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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雅琳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維修義務。

溫雅琳律師

江蘇凡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自執(zhí)業(yè)起,專注于民商事糾紛、刑事辯護和知識產權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