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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紅村

法官張志民和助理林子涵

剛開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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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法庭的路上

村民黃曉亮帶著母親

攔住了他們的去路

法官大人,我要告我老婆重婚!”

“我一直把她當(dāng)親閨女伺候,她卻這樣對俺們家!”

“她不僅給我?guī)ЬG帽子,還給別人生孩子?”

“我知道她住哪里,我?guī)銈內(nè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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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重婚不屬于“流動法庭”管轄范圍

但是為了了解情況

張法官和林子涵還是跟著黃曉亮母子

來到了蘇紅梅家里

蘇紅梅因黃曉亮頻繁家暴

不堪受辱逃離那個家

后同郭帥組成新家庭

并生下一個孩子

那么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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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紅梅的這種情況,是不是重婚?

不一定。在刑法上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jié)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的行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禁止重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處,構(gòu)成民法上的重婚行為,但是如果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宜以重婚罪論處。如果蘇紅梅與郭帥以夫妻名義對外相處,應(yīng)認定為構(gòu)成民法上的重婚,但如果蘇紅梅是因為受黃曉亮虐待而離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在蘇紅梅的講述中

黃曉亮母子對她態(tài)度惡劣

動輒打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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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紅梅懷孕期間

黃曉亮對她暴力毆打

導(dǎo)致流產(chǎn)

在蘇紅梅的講述中,黃曉亮的行為是不是家暴?

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單憑蘇紅梅的講述,是否能夠認定黃曉亮家暴?

不能。家暴行為的認定并非僅憑受害者的口頭陳述,而需要充分的證據(jù)支持。例如,家暴發(fā)生后的報警記錄、受傷后到醫(yī)院治療的驗傷報告、目擊者的證詞或鄰居親友的證人證言、加害者曾經(jīng)向受害者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蘇紅梅氣場全開

跟黃曉亮談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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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亮的暴力行為

已經(jīng)構(gòu)成故意傷害

醫(yī)院的就診記錄可以作為證據(jù)

蘇紅梅是否能夠訴訟離婚?

可以。根據(jù)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guān)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yīng)當(dāng)進行調(diào)解;如果存在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調(diào)解無效的,應(yīng)當(dāng)準(zhǔn)予離婚。

經(jīng)過談判

黃曉亮開始感到害怕

終于答應(yīng)跟蘇紅梅和平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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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過去

林子涵成了獨當(dāng)一面的鄉(xiāng)村法官

帶著新來的法官助理

繼續(xù)出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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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助理接過國徽

林法官問

“國徽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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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掉落小劇場

“國徽重不重?”

這句話是不是很耳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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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有callback

薪火傳承的具象化有了

還有結(jié)尾真實的“流動法庭”

小編看到了滿屏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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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榮耀》已完結(jié)

但“流動法庭”的故事

還在繼續(xù)……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裴蕾 | 編輯: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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