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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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通中,難免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報警后,交警部門通常會在現場調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明確雙方應負責任。事故認定書也成為雙方索賠和保險理賠的直接證據。
那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規(guī)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
可見,交管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那么,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據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的3個自然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規(guī)定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如果上一級交管部門經審查認為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將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此外,如果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發(fā)現交警部門存在程序違法,如未依法取證、在認定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行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投訴,要求糾正違法行為。
如果錯過了這3天的復核申請時限或者對復核結果還不服,能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呢?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本身不能提起民事訴訟,但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交通事故賠償等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并非具有絕對的權威性。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收集、提供新的證據,如現場新發(fā)現的證人證言、對事故車輛新的技術鑒定報告等,并進行充分的舉證和質證,盡力闡明理由,推翻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庭會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根據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情況,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重新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周軍律師提醒,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若對其不服,一定要牢牢把握收到認定書后的3天時間,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準確闡述理由并提供有力證據。如果錯過了3天時限,也可在民事訴訟等環(huán)節(jié)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爭取自身權益的公正維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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