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真是難以置信啊,在法治社會里,致人傷殘的重大刑事案件,背后竟可以運作成治案類案件處理。

發(fā)生在7年前,廣東陸豐的這起打人事件,再次刷新了我對官員權(quán)力和膽量的認知。

(2025年4月25日,該案民事部分,在汕尾陸河縣異地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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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日,因為停車爭執(zhí),年僅20多歲的火鍋店員王嘉禧,被食客胡某秋、林某波打致左側(cè)肢體偏癱,并被接診醫(y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但經(jīng)陸豐司法鑒定中心傷情鑒定,僅構(gòu)成輕微傷。

負責該案辦理的派出所,據(jù)此不以刑事立案。

不過,該案最大的亮點是,打人者之一的胡某秋與該案轄區(qū)(南堤)派出所的負責人胡某波竟是叔侄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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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南堤派出所受理該打人案后,該派出所負責人胡某波并沒有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立即回避該案辦理,而是等到案子快辦結(jié)了的7天后才提出。

2019年4月,暨南大學(xué)給出的傷殘鑒定卻是,受害人王嘉禧左側(cè)肢體偏癱。

該刑事案件,直到案發(fā)4年后的2022年,在受害人家屬經(jīng)年累月的控告之下,該案才被陸豐檢察院刑事立案,但行兇者也僅僅被判了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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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此推斷,當年陸豐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案的錯誤鑒定,不排除是背后受到了南堤派出所負責人胡某波的影響。

因為受害人王嘉禧的傷殘程度是肉眼可見的,而作為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gòu)的海豐司法鑒定中心,其專業(yè)能力不可能低下到如此程度。

如果該傷情鑒定過程,確實是受到了南堤派出所負責人胡某波的影響,那么他手中的權(quán)力可就有些太恐怖了,不僅能左右案件辦理,還能操控傷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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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負責傷情鑒定的縣司法鑒定中心,其隸屬于縣司法局,與派出所所在的縣公安局,既不存在上下級關(guān)系,也并非出自同一個系統(tǒng)。

盡管如此,它鑒定的公證性還是受到了人為干擾。

由此可見,縣城官圈的熟人社會效應(yīng),對我們的執(zhí)法、司法活動,確實存在重大干擾危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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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作為群眾安全和社會公平守護者的公安機關(guān),其執(zhí)法公正性,能輕易被其內(nèi)部人員破壞,這絕不是法治社會該有的樣子。

南堤派出所負責人胡某波的膽子也確實夠肥,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胡某波確實存在非法干預(yù)該案件公正辦理的情形,那么他就有可能涉嫌濫用職權(quán)或徇私枉法等犯罪了,這可都是丟官去職、蹲大獄的罪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