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的架構中,《未成年人保護法》本應是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堅固壁壘,是保障他們免受傷害的堅實護盾。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似乎陷入了認知的迷障,對這部法律的適用產(chǎn)生偏差,讓人不禁質(zhì)疑:他們是否真正明晰該法究竟應保護的是受害者還是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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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初衷,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特性,給予他們?nèi)轿坏年P懷與保障,核心在于保護每一個未成年人免受外界的侵害,為他們營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huán)境。從家庭保護中對監(jiān)護人職責的明確,到學校保護里對校園欺凌、性侵害防控的規(guī)定,再到社會保護中對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網(wǎng)絡環(huán)境的規(guī)范,以及司法保護中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特殊保障,無一不是圍繞著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呵護他們的身心健康展開。這其中,那些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受害者,無疑是最需要法律給予庇護的弱勢群體。他們在遭受傷害后,身體和心靈都遭受重創(chuàng),法律理應成為他們尋求正義、獲得慰藉與補償?shù)挠辛ξ淦鳌?/p>

可在現(xiàn)實的司法案例里,一些法官的判決卻讓人困惑不已。當面對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時,部分法官過度強調(diào)對侵害者(未成年人)的從輕處理,打著“保護未成年人”的旗號,忽視了受害者同樣身為未成年人,也急需法律為其撐腰的事實。比如在某些校園欺凌案件中,欺凌者對受害者實施了長期的暴力、侮辱行為,給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難以磨滅的創(chuàng)傷。但在審判時,法官可能僅僅因為欺凌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只是給予輕微的訓誡、教育,對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損失卻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與賠償,對受害者心理創(chuàng)傷的后續(xù)關懷與治療也缺乏相應的司法舉措。這就導致受害者不僅在身體上承受了痛苦,在心理上還會產(chǎn)生對法律公正性的懷疑,認為法律只偏袒侵害者,而置自己的傷痛于不顧。

這種錯誤的傾向,不僅損害了個案中受害者的權益,更產(chǎn)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它傳遞出一種錯誤信號:未成年人犯罪成本極低,即使傷害他人也無需承擔嚴重后果。這無疑會讓一些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產(chǎn)生僥幸心理,可能會誘發(fā)更多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會讓公眾對法律的公平性產(chǎn)生質(zhì)疑,削弱法律在社會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法官作為法律的執(zhí)行者,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時,應當秉持公正、客觀的態(tài)度,全面、準確地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內(nèi)涵。既要依法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幫助他們走上正軌,又絕不能以犧牲受害者的權益為代價。要充分考慮受害者的身心需求,給予他們及時、有效的司法救助,包括物質(zhì)賠償、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等,讓受害者感受到法律的溫暖與正義。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天平,應當穩(wěn)穩(wěn)地傾向受害者一方。法官們必須撥開迷霧,明辨法律保護的真正對象,以公正的判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守護每一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讓法律真正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堅固防線,而非侵害者的“保護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