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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7萬買的車位竟“縮水”15%

窄到開車門成大難題

合同寫了“不準退”

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與海門區(qū)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海門街道某樓盤的地下車位,總價87000元,車位面積12.72平方米,合同簽訂后,三人支付了全款。至2022年3月,開發(fā)商向三人交付該地下車位,并于同年5月完成了首次不動產權登記。

然而,購房者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所購車位實際面積嚴重低于合同約定的12.72平方米,且車位寬度過窄,無法滿足正常停車需求。經過對比“國家停車位尺寸標準”后,他們發(fā)現車位無法按照標準尺寸使用,甚至開車門都成了大問題。

因協商未果,三位購房者訴至海門法院。

法院審理

購房者認為開發(fā)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標準的車位,導致停車目的無法實現,要求房產公司調換合格車位或者退錢,并支付違約金。

開發(fā)商認為,車位的面積符合首次登記證明中的12.46平方米,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購房者接受實際交付的車位面積,不得因車位問題主張補償或解除合同。

經法官現場勘驗發(fā)現,車位寬度明顯不足,后委托專業(yè)機構重新測繪,結果表明:車位實際面積僅為為10.6平方米,寬度為 2.00米、長度為 5.30米,明顯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停車位尺寸標準。經過比對,實際交付車位面積比合同約定及登記面積少約15%,且寬度縮減,并且不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guī)范》,案涉車位本身靠墻、現寬度又有所減,達不到規(guī)范標準,對原告停車、開車門造成極大障礙,致使購房者購買車位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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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合同中有條款規(guī)定購房者無法因車位問題要求補償或解除合同,但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且不合理地免除開發(fā)商責任、排除購房者主要權利,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據此,法院判決支持購房者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全額購車位款。被告已經依約向三原告交付車位,三原告也已享有案涉車位的占有使用權,且客觀上也有條件及時發(fā)現案涉車位存在的問題,但其未及時主張權利,故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開發(fā)商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即購房者無法因車位問題要求補償或解除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這類條款未經購房者充分協商,且不合理地免除開發(fā)商的責任,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

合同中關于排除購房者權利的條款不能免除開發(fā)商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特別是在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情況下,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獲得退款。因此,購房者在法律框架內的維權是完全合法的,法院的判決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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