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給我們出資1000萬,我簽了借條,現(xiàn)在要離婚了,這些財產(chǎn)怎么保護?還能主張為借款嗎?新司法解釋二后,法院會如何判決?本文一一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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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系被告陳某男的母親,陳某男與被告鄭某女原是夫妻,2022年11月調(diào)解離婚

婚內(nèi)母親胡某多次向陳某男轉(zhuǎn)賬,訴訟中母親胡某提供了兒子陳某男寫的借條兩張,一張金額為800萬、一張金額為200萬,共計1000萬,要求兒子陳某男與原兒媳鄭某女共同償還。

被告女方鄭某女認可的實際用于購房的僅為685萬元,同時認為胡某轉(zhuǎn)賬給陳某男的另外285萬元系贈與款。

2019年10月20日,陳某男、鄭某女共同購買房產(chǎn)一套,總價人民幣1385萬元。

§ 【一審法院認為】

陳某男欠胡某1000萬元的事實,陳某男承認,法院予以確認。陳某男依法應當償還。關(guān)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strong>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quán)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p>

本案中陳某男、鄭某女雖然離婚,但案涉1000萬元的款項,雖無鄭某女簽名或確認,但是其中685萬用于共同購房,另外285萬雖主張為贈與,但是并未提供證據(jù),因此,鄭某女對本案其中欠胡某借款本金970萬元(685萬元+285萬元)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對余系陳某男的個人債務,由陳某男償還。即97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

§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胡某以案涉兩份《借條》及相應交付憑證訴請陳某男、鄭某女共同償還借款1000萬元。經(jīng)審查,本案發(fā)生于陳某男與鄭某女離婚之后,且正值雙方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訴訟期間,故陳某男、鄭某女的共同利益已解體,并形成了重大利害關(guān)系。在此情況下,雖然陳某男對1000萬元借款無異議,但鑒于胡某、陳某男系母子的特殊人身關(guān)系,應排除陳某男自認的證明效力,故在本案缺乏有利害關(guān)系沖突另一方的鄭某女對上述借款具有共同的借貸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認及其他客觀借貸表征相印證的情況下,對胡某的借貸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且陳某男與鄭某女的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已在訴訟期間,故可由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房屋歸屬及對于相對方的合理補償作出判定,對購房款的糾紛不宜在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中予以處理。

§ 【二審最終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 【李曉云律師提示】

2021年《民法典》實施后,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一般只要有父母轉(zhuǎn)賬的憑證和自己一方子女的認可,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種做法是出于保護父母利益的考慮,但是帶來的問題就是過于一刀切,很多家庭中,結(jié)婚時間較長,一方尤其是女方對家庭付出較多,而且父母出資是口頭表明是贈與雙方的,但是事后無法提供證明,因而導致一方為家庭付出多,只是在購房上付出較少的一方,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今年實施的新司法解釋二即把這類情況的裁量權(quán)交給了具體審理案件的法官。例如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資1000萬,只有男方簽名的借條和認可,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父母的付出,在離婚財產(chǎn)分割時綜合考慮。

因此,一定要重視離婚案件時的舉證,盡量證明自己對家庭的付出更多、貢獻更大,以爭取分得更多財產(chǎn)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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