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微信作為人們?nèi)粘J褂寐首罡叩纳缃卉浖唬跐M足人們網(wǎng)絡社交、消費結算等需求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主意,不僅出現(xiàn)通過微信賬號進行的不法交易,而且還衍生出依靠販賣微信賬號牟利的灰黑產(chǎn)。近期,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通過販賣微信賬號牟利的案件。
2024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通過聊天軟件得知出售微信賬號有利可圖,遂發(fā)展馬某陽等(另案處理)下線對外收集微信賬號、出租給上家使用,根據(jù)上家要求修改微信賬號資料后統(tǒng)一登錄至其所掌控的平臺,平臺的客服會使用微信號和他人聊虛假投資理財。為保障微信號正常使用,王某雇傭何某苒(另案處理)管理該平臺、對接上下家等。同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通過虛擬幣和上、下家結算費用,從中獲利7.85萬泰達幣(USDT)。
2024年6月至7月,被害人張某與下線馬某陽小組提供的微信號聊投資理財后,被騙取人民幣1000余萬元。
2024年7月,被害人張某報案稱被電信網(wǎng)絡詐騙1000余萬元,公安遂對該案展開偵查,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馬某陽等人陸續(xù)被公安機關抓獲。王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販賣微信賬號牟利的犯罪事實。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王某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退贓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條鏈接

法官釋法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丁蕾
售賣微信賬號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會觸犯以下罪名:一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微信號中綁定的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護,因此,大量收集并出售、提供微信號,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二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依然向他人出租、出售微信號以提供通訊傳輸、支付結算等支持或幫助的,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三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售賣微信號時便知道對方購買微信號是為了實施網(wǎng)絡賭博、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上游犯罪如果被查實,售賣者可能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詐騙罪等的共犯,依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上家利用其提供的微信號用于虛假投資詐騙,仍伙同他人向上家提供微信號,并從中獲利,上家利用該微信號實施詐騙,且已詐騙既遂,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電信詐騙離不開上、下游犯罪之間的分工協(xié)助,收集、提供微信號是電信詐騙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根據(jù)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電信網(wǎng)絡詐騙呈現(xiàn)以下兩個特點:一是犯罪手段隱蔽,司法打擊難度大。隨著電信詐騙手段和工具的迭代升級,對象選擇及陷阱設置朝著精細化發(fā)展,下游犯罪參與上游犯罪,既不要投入較高的犯罪成本,也不需要掌握高難度的犯罪手段,較為常見的是通過加密聊天軟件溝通交流,使得犯罪行為更加隱蔽,司法打擊難度增加。二是被騙資金轉移快,上下游支付結算方式隱蔽,追贓挽損難度大。犯罪分子詐騙得手后,在國內(nèi)騙取的金錢會被層層轉移,甚至流入國外,為了規(guī)避司法打擊,上下家利用虛擬幣的去中心化、隱匿性等特性來結算相關費用,追贓挽損難度大。
在此提醒,隨著網(wǎng)絡信息技術的發(fā)展,社交賬號在方便人民日常生活的同時,也容易被犯罪分子覬覦。因此,要提高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社交賬號。提供、出售或者出租個人微信賬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可能被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洗錢罪等,切勿貪小利而觸犯法律,注意強化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及網(wǎng)絡法治意識,以防自己淪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的“工具人”,甚至是上游電信詐騙罪的共犯。
來源:法治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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