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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確區(qū)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盜竊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竊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與盜竊罪在主觀方面和犯罪手段方面相似,區(qū)別主要在于: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自由,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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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yè)務(wù)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信息,后者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第三,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犯罪手段除竊取外,還有其他非法方法,如欺騙、收買、強取等,后者則只有竊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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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正確區(qū)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情報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為境外的機構(gòu)、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構(gòu)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構(gòu)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酌情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構(gòu)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上述三個罪名通常不易混淆,但是如果竊取、非法獲取、出售、非法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中包含國家秘密的,則涉及此罪與彼罪的區(qū)分。當行為人對國家秘密有認識,仍向境外組織、機構(gòu)、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出售、非法提供的,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處罰,應(yīng)當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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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為人對國家秘密有認識,出售、非法提供給境內(nèi)組織、機構(gòu)、個人的,其行為同時觸犯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應(yīng)當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對公民個人信息中包含的國家秘密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則只能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明知竊取、刺探、收買的是國家秘密,則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國家秘密,也不可能知道是國家秘密的,則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另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單位在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過程中獲取國家秘密的,則應(yīng)當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