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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陸川,一號房屋出售方

被告(反訴原告):江濤,一號房屋購買方第三人:甲公司,房屋交易居間方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陸川訴請:

確認其與江濤就一號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于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江濤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2023 年 1 月 11 日,經甲公司居間,陸川與江濤簽訂合同,以 497 萬元出售一號房屋,江濤支付定金 50 萬元。合同約定最遲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辦理過戶,江濤應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前支付首筆購房款 180 萬元。但經多次催要,江濤拖延付款并表示不再購房。2023 年 7 月 13 日,陸川發(fā)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律師函于 7 月 17 日送達,故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

(三)被告答辯與反訴

江濤辯稱:

合同定金僅20 萬元,50 萬元超出法定比例且未造成實際損失,應調整;

陸川拒絕配合網(wǎng)簽和房屋解押,構成先行違約,其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不應承擔責任。

反訴請求:

判決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陸川支付雙倍定金40 萬元;

退還已付購房款30 萬元;

陸川承擔訴訟費。

(四)第三人陳述

甲公司稱交易未完成系首付款未付導致,同意解除合同,其他訴求與其無關。

(五)法院認定事實

合同簽訂:2023 年 1 月 11 日,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房屋價款 497 萬元,付款方式為全款交易,明確定金、首付款支付時間及過戶期限。

款項支付:江濤于2023 年 1 月 11 日、13 日支付定金 20 萬元,1 月 30 日、31 日支付 30 萬元。

溝通記錄:2023 年 5 - 6 月,江濤多次表示無法購房;6 月 20 日,甲公司提醒江濤支付首付款,其以需先網(wǎng)簽、解押為由未履行。

合同解除:2023 年 7 月 17 日,陸川發(fā)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

二、爭議焦點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否于2023 年 7 月 17 日合法解除?

合同履行中哪一方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數(shù)額應認定為20 萬元還是 50 萬元,是否過高需調整?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合法性

根據(jù)《民法典》,當事人可約定解除事由,解除權人通知對方后合同解除。本案中,江濤未按約定支付首付款且明確表示不再購房,構成根本違約,陸川發(fā)函解除合同符合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合同于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二)違約責任認定

江濤逾期付款超15 日,且無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 “先網(wǎng)簽、解押再付款”,其以陸川不配合網(wǎng)簽為由拒絕付款不成立,應承擔違約責任;陸川不存在違約行為,江濤反訴主張不成立。

(三)定金數(shù)額及調整

合同約定定金總額50 萬元,江濤已足額支付,且未超過房屋總價 20%,定金性質不同于違約金,江濤主張定金僅 20 萬元且要求調整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

確認陸川與江濤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于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駁回江濤的全部反訴請求。

五、案件啟示

合同條款明確性:交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過戶、網(wǎng)簽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的先后順序及違約責任,避免因理解分歧引發(fā)糾紛。

履行義務及時性:合同當事人需嚴格按約定期限履行義務,逾期或拒絕履行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承擔不利后果。

定金規(guī)則需熟知: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超額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違約方將喪失定金返還請求權或承擔雙倍返還責任。

抗辯權行使條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符合法定條件,無合同依據(jù)的單方主張難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