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古文化遺址、文物作為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承載著燦爛文明,傳承著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任何對文物的破壞、盜掘及非法倒賣行為,都將對國家和民族的文化遺產(chǎn)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被告人王某甲與王某乙利用金屬探測儀、定位棒和鐵鍬等工具,在吉林省舒蘭市“新安金代古遺址”、敦化市“帽兒山山城”等多處古文化遺址內(nèi)開展盜掘活動,并將出土文物進行倒賣。日前,吉林鐵路運輸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案,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與王某乙系兄弟,來自黑龍江省,王某乙是一家古玩店的老板。2022年4月,王某甲在黑龍江省五常市某地,使用金屬探測儀和鐵鍬,挖得一枚光緒元寶(七錢二分,經(jīng)鑒定為三級文物),隨后交由王某乙以2.6萬元的價格倒賣,王某甲獲利2.3萬元,王某乙分得3000元。2023年5月,二人對吉林省舒蘭市“新安金代古遺址”進行盜掘,盜得古錢幣26枚,其中一枚為光緒元寶(庫平三錢六分),王某乙以3500元的價格將其賣出,部分銅錢賣得700元,二人分別獲利2100元。2024年5月,二人又對吉林省敦化市“帽兒山山城”古文化遺址進行盜掘,盜掘出25枚古錢幣。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名被告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xu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構(gòu)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三級文物,構(gòu)成倒賣文物罪。二人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等情節(ji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該案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xu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第三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對“新安金代古遺址”“帽兒山山城”等古文化遺址進行盜掘,構(gòu)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且二人以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jīng)營的三級文物,構(gòu)成倒賣文物罪。雖然兩名被告人存在自愿認罪認罰、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但法律威嚴不容挑戰(zhàn),故二人被判處相應(yīng)刑罰。該案也提醒廣大群眾,應(yīng)自覺遵守文物保護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共同守護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chǎn),莫因一己私利讓文化瑰寶蒙塵。

記者 柏巍 通訊員 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