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接單、時間自由”
聽起來很爽
小心你的權益“裸奔”
勞動者別再被
“多勞多得”忽悠啦
接單自由≠勞動關系自由

近日
河池市宜州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的這起勞動者維權案
給“靈活就業(yè)”敲響法律警鐘
案情簡介
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冊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開展某平臺買菜配送業(yè)務。2021年11月1日,原告張某入職A公司擔任配送司機,負責指定區(qū)域的平臺買菜配送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薪酬由3500元底薪及業(yè)績提成組成,且張某需自備手機和送貨車輛。
實際工作期間,A公司要求配送司機下載安裝"某平臺買菜司機"和"今日水印相機"兩款App,通過該平臺實施配送詳情記錄、績效管理和售后審核等工作。公司還組建微信群發(fā)布管理制度,具體規(guī)定:當日不接單需提前報備,未按要求上傳水印照片將予以罰款等條款。2021年12月9日張某離職后,雙方就勞動關系認定產生爭議,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張某認為,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A公司安排,包括考勤管理、請假審批、貨物配送等環(huán)節(jié)均受公司規(guī)章制度約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A公司辯稱,張某自行配備工作所需工具及運輸車輛,自行承擔運輸風險;公司僅按配送件數支付運輸費用,不存在底薪制度;張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屬于多勞多得、不勞不得模式,故雙方應為運輸合作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本案中,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張某是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雙方符合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本案中,張某需通過App打卡接單,按照A公司規(guī)定的時間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務,切實受到公司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管理約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符合這一標準。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張某負責的某平臺買菜配送業(yè)務是A公司的主要經營業(yè)務,其勞動是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綜上
張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
對于用人單位要增強法律意識,規(guī)范用工。即便采用靈活用工模式,只要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就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guī)范用工管理,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違規(guī)將面臨雙倍工資賠償、補繳社保及工傷擔責等后果,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
對于勞動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重視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在入職時,應主動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社會保險等關鍵權益。若未能簽訂書面合同,工作過程中要注意保留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發(fā)放記錄、工作記錄、考勤記錄、規(guī)章制度文件、溝通記錄等,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能夠有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舉證困難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來源: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熱門跟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