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有三急,在急于解決生理需求時,找到了路邊的一處無人“小屋”,卻不慎跌入深坑導致傷殘,究竟誰來為這“奪命”深坑買單?近日,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原告張某系一名環(huán)衛(wèi)工人,2023年9月22日,在清掃街路期間,張某前往一處正在施工的平房內上廁所,卻不慎跌入平房內未完工的深坑中。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被緊急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22天。后經(jīng)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構成一處九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

經(jīng)查,該平房為某集團所建的電力設備檢修房,房屋裝有可開啟的防盜門,內部挖掘了一條長約5米、寬約2.3米、深度4米左右的細長條深坑,計劃用作通往地下管廊的樓梯。
出院后,張某一直在家養(yǎng)傷,并多次要求某集團出面協(xié)商解決,但某集團始終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張某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集團賠償張某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8307.77元。
庭審現(xiàn)場
庭審中,某集團辯稱,我方施工的是一個用于電力線路由地上高架塔改為地下管廊的工程,從地下管廊通往地上是一間封閉的小房子,房子有可開啟的防盜門,也有窗戶。不知為何,原告擅自打開房門,闖入房子后,不小心掉入房內左側未完工的、通往地下管廊區(qū)域受傷。原告的受傷完全是其擅自闖入封閉的、用于施工的房間內導致的,我方對原告的受傷沒有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案發(fā)地點是在由被告某集團施工中的,從地下管廊通往地上的一間小房子內,深度4米左右的細長條深坑里。被告某集團作為案涉地下設施的施工人,工程尚未竣工驗收,所有權利未移轉給業(yè)主,故對該深坑負有管理義務。案涉工程系高壓電力線路遷改工程,具有高度危險性,某集團對該危險源和風險點負有管控義務,應當加強監(jiān)控,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包括但不限于設置施工圍擋等明顯標志,鎖閉防盜門或者采取派人看管等安全措施。某集團提供的圖片中顯示,該房子有防盜門,但防盜門是否落鎖,被告某集團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某集團沒有增設任何警示牌和施工圍擋,不足以認定其盡到了管理責任,故某集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張某稱其進入案涉小平房內上廁所,不慎掉入坑道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應當知道尋找公共廁所,而不是在路邊找一個沒有任何標志的平房上廁所。特別是原告張某作為環(huán)衛(wèi)工人,應當知道附近公共廁所的位置,也應知道到他人的房屋上廁所既不文明又不“衛(wèi)生”,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隱私權和安寧權。從原告自身而言,進入無人的密閉空間時,也沒有盡到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因此原告張某對其人身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另外,張某對其所稱欲進入小平房內上廁所,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本案無法確認其進入小平房的真正目的與動機。
綜上,法院酌定此次損害責任的劃分,以原告張某自行承擔30%,被告某集團賠償70%為宜。經(jīng)法院認定,原告張某的合理損失為231223.93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集團賠償原告張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0226.75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在距離路邊十幾米處挖掘地下通道,雖建有房屋,但該房屋既非用于居住或商業(yè)用途,亦非永久性建筑,而是臨時加蓋用于保護其坑道的設施,因此該房屋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房屋,不能改變房屋內仍然屬于公共場所的性質,該房屋應認定為更加堅固、更加安全的“施工圍擋”性質,故應依過錯推定規(guī)則分配舉證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經(jīng)施工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入密閉的房屋內,進入房屋后未充分觀察、小心行事,且不能證明進入房屋的真正目的,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所有施工單位,在進行高風險作業(yè)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同時,也警示廣大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進入危險區(qū)域,以免發(fā)生不必要的傷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jīng)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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