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省委政法委召開江蘇政法機關服務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典型案例新聞發(fā)布會,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夏某甲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入選。

案件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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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甲于2014年至2019年間以定向增發(fā)、大宗交易、協(xié)議轉(zhuǎn)讓等方式成為三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6年底,夏某甲以24.5億元收購某電纜公司22.18%流通股及22.82%限售股,并將該公司更名為某丙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公司),夏某乙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后夏某甲將上述股份質(zhì)押融資,并以某丙公司等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獲取資金。

因被告人夏某甲實際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質(zhì)押融資出現(xiàn)問題,需要追加資金。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夏某甲直接或伙同夏某乙,未經(jīng)董事會、股東大會同意,多次以某丙公司名義為夏某甲實際控制的公司向他人借款提供擔?;蜃鳛楣餐杩钊顺袚鷤鶆铡:笠蛭窗醇s定還款,出借人提起訴訟或仲裁。

截至2022年3月,某丙公司因此已被執(zhí)行造成損失共計3億余元。

2021年10月,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jīng)省市兩級法院裁判,被告人夏某甲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夏某甲向某丙公司退賠損失。

辦案質(zhì)效

省市兩級檢察院依托重大案件一體化辦案機制,加強辦案聯(lián)絡,準確認定實際控制人以及違背對公司忠實義務行為,嚴厲打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以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資產(chǎn)、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和廣大股民的合法利益。

來源:市院經(jīng)濟犯罪檢察部

【第24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