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某與廖某在工作中發(fā)現一公司有茅臺酒后,共謀以假酒進行調換,通過調包方式盜走180瓶茅臺酒,價值55萬余元。4月25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4月初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寧某和廖某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以兩人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各處罰金11.5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去年3月4日3時許,寧某伙同廖某,以調包方式,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某公寓一室內盜竊180瓶茅臺酒。經價格認定,涉案茅臺酒價值55萬余元。案發(fā)第二天,寧某被警方抓獲。同年3月26日,廖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兩人當庭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西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寧某和廖某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各處罰金11.5萬元。同時,責令兩人退賠55萬余元,發(fā)還被害單位北京某投資管理公司。隨案移送的兩人所持手機各1部予以變賣,變賣款執(zhí)行用于退賠被害單位。

因不服一審判決,兩人均提出上訴。寧某的理由是,此次盜竊系廖某主導,他聽從廖某安排,應認定他為從犯。廖某則認為,作案工具系寧某提供,盜竊后寧某進行銷贓,他聽從寧某安排,應認定他為從犯。

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正確。關于兩人所提應認定為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寧某在工作中發(fā)現被害人的財物后與廖某共謀以假酒進行調換,二人共同實施盜竊行為后共同銷贓。因此,法院認為,兩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

今年4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兩人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