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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確認(rèn)定刑訊逼供罪的客觀要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捆綁、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惡劣手段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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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hù)律師、從事刑辯業(yè)務(wù)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認(rèn)定刑訊逼供罪的主體?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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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區(qū)分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yán)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與故意傷害罪的結(jié)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故意傷害罪的目的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

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定對象,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不特定。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傷害罪的主體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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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否為職務(wù)行為不同。刑訊逼供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quán)的過程中實(shí)施的,故意傷害罪沒有特殊規(guī)定?!缎谭ā返诙偎氖邨l規(guī)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