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云: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了東西就要還這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可在本文中卻有一樁荒唐的案例由于丈夫沒有生育能力,為了圓丈夫的兒子夢,小姨子向姐夫借了個“種”,而和小姨子發(fā)生過關(guān)系后念念不忘的姐夫卻對當(dāng)晚無比懷念,甚至提出要和小姨子結(jié)婚,這當(dāng)然讓本意只是“借種”的小姨子和妹夫兩人感到不可理喻,可沒想到姐夫卻一紙訴狀將小姨子一家告上了法院,稱要對方還回來當(dāng)晚借出去的“種”。

這一案件的荒唐程度前所未有,連有30年判案經(jīng)驗的法官都是第一次碰到,最后這起案件又會如何判決呢?

2009年11月18日浙江嘉興某法院對此事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姐夫作為原告和妹夫小姨子對簿公堂,雙方講述了整個案件的原委。

原告姐夫陳亮,被告妹夫李康,小姨子方琳。

姐夫名叫陳亮,32歲浙江嘉興人,早年娶了被告人方琳的姐姐為妻,但在婚后不久姐姐就因病去世了,此后陳亮再未續(xù)弦。

李康和陳亮兩家挨得很近,兩人也是從小玩到大的玩伴,平時也是以兄弟相稱呼。在陳亮和姐姐結(jié)婚之后,姐姐便將和自己長相、性格都極為相似的妹妹方琳介紹了給這個丈夫的兄弟。而李康在和方琳見面后雙方又互有好感,不久后雙方便確立了關(guān)系,并于2007年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本以為方琳和丈夫的婚姻是幸福的開始,可沒想到迎來的卻是噩夢。隨著兩人婚后的第三月方琳的肚子還沒有任何動靜,婆婆便開始著急起來不斷地催促兩人抓緊造娃。而兩人也想要盡快生孩子,可無論方琳如何努力,丈夫李康總是不給力,每次都是方琳還未開始李康就已經(jīng)結(jié)束了,久而久之這對新婚夫妻之間就有了細微的隔閡。

而這邊陳亮在妻子去世后也一直沒有再婚,在平時一個人守著偌大的房子倒還沒什么,但到了逢年過節(jié)的時候家家戶戶都是團團圓圓,只有陳亮是孤家寡人一個。,每每此時陳亮便會坐在家門口,看著小姨子方琳發(fā)呆。兄弟李康知道這是姐夫又在想念他死去的妻子,于心不忍的李康每次過節(jié)都會讓姐夫來家中一起團圓。

2007年春節(jié)期間李康依舊將陳亮喊到了自家一起過年,既然是過年自然少不了吃點肉喝點酒,因此這兩兄弟在大年三十這晚喝了不少酒,兩人都喝得醉醺醺的,李康隨即上床睡覺去了,在酣睡之前其囑咐妻子方琳將姐夫送回去。

就這樣方琳攙扶著喝醉的姐夫走回家中,可在路上酒醉的姐夫陳亮卻突然一把抱住方琳,嘴中不斷呼喚其死去姐姐的名字,由于兩姐妹之間長得很像方琳也以為姐夫這是將自己當(dāng)成了姐姐,出于對陳亮的同情方琳并沒有多做反抗。

可誰曾料想,陳亮竟然得寸進尺看到方琳對于自己的擁抱沒有明顯的抵觸之后竟又翻身將其壓在身下,同小姨子發(fā)生了關(guān)系。

而在這一過程中方琳曾想要呼救,但后來卻又停止了這一想法,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名聲考慮,另一方面則不得而知了。

反正這件事發(fā)生后姐夫陳亮也沒有再找過方琳,而方琳也將此事放在了心底。

時間一晃就是一年,李康和方琳兩人結(jié)婚也有一年了,但兩人卻還是沒有孩子,這讓婆婆著急的不行,也讓丈夫李康心中焦躁不已,作為一個有著傳統(tǒng)思想的男人,李康的心中也一直希望有個孩子能夠繼承自己的血脈。

但眼看靠自己是沒有希望了,抱子心切的李康竟然想出來一個荒唐的主意:讓妻子去外面找個男人,借個“種”。而方琳在聽到丈夫的這一發(fā)言后被嚇了一跳,隨即斥責(zé)其是荒唐不已。

但在之后的一個月內(nèi)李康每天都在方琳的耳邊說這件事,拗不過丈夫的方琳隨口說了句:也不是不行,但我要個年輕力壯的

看到妻子答應(yīng),李康心中高興不已,但找誰“借種”呢?這讓李康心中犯了難。找外人吧一來被人笑話,二來自己也覺得膈應(yīng)。

思來想去之后李康想到了自己的姐夫兼兄弟陳亮,本著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原則,李康和陳亮商量了這件事,而陳亮早就覬覦小姨子方琳的美色,在一年前更是有過那晚美好的體驗,因此想都沒想就同意了。

2008年底在李康的安排下,姐夫陳亮和小姨子方琳在房間發(fā)生了關(guān)系,而李康則在門外把守。想到自己即將有個孩子,李康心中高興不已,但當(dāng)聽到方琳在房間發(fā)出的聲音后李康心中又情緒低落起來,他和方琳結(jié)婚兩年來從未聽到方琳如此這般。

因此這次“借種”之后,李康就漸漸的疏遠了姐夫陳亮,但陳亮卻偏偏隔三差五的就來到了方琳家中看望小姨子和妹夫,最后甚至提出要和方琳、李康三人住在一起。

這讓李康徹底忍不住了,直接拿起扁擔(dān)將陳亮趕了出去并禁止方琳與之有所往來。而后陳亮也毫不示弱,直接將兩人告上了法院,稱既然兩人是“借種”那么就要將“種”還回來。

聽聞荒唐的全過程后,法官也不禁感嘆這三人都是奇葩,最后法官給三人科普了法律,李康方琳向陳亮“借種”的行為雖然并沒有違法,但卻是不道德的行為。同時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而在本案中李康并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孩子父親,陳亮和方琳才是法律認可的孩子父母,這一錯綜復(fù)雜的關(guān)系必然導(dǎo)致孩子在日后生活有諸多不便。

因此最后在法官的調(diào)解下,雙方達成了一致,由李康給予陳亮10000元費用作為補償,而后由李康領(lǐng)養(yǎng)孩子。

(《2009年浙江男子想“借種生子”,妻子說出一個條件:年輕強壯才行》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dāng)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wǎng)圖,與案無關(guān);原創(chuàng)文章,請勿轉(zhuǎn)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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