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的某一個小村莊,一場關于山林承包合同的糾紛牽動了整個社區(qū)。故事的開端可以追溯到1985年1月1日,那天,村民毛某臺和毛某彩和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山林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明確約定了承包期限為30年,從198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并規(guī)定樹木成材后,收益按“二八分成”,即承包方得80%,發(fā)包方獲得20%。
合同簽訂后,毛某臺和毛某彩及其家人一直勤勉地看保護這片山林,精心管理樹木的生長。經(jīng)過多年的辛勤耕耘,樹木終于成材。然而,隨著毛某臺和毛某彩的相繼離世,在合同到期后,村莊委員會卻在未與毛某臺、毛某彩家人協(xié)商的情況下,自行將山林轉包給他人,并遲遲未支付應得的山林收益。
毛某亮和王某霞在取得毛家后人的授權后,為了維護家族的合法權益,決定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分割林木收益,并支付暫定 100 萬元的山林承包收益。2017 年 3 月 29 日,郯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在庭審中,原告毛某亮和王某霞提交了1985年1月1日毛某臺、毛某彩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山林合同》。合同明確規(guī)定,毛某臺和毛某彩承包北毛村集體山林,合同經(jīng)郯城縣公證處公證。2016年4月30日,毛家村委會向原告出具《通知》,承認合同已到期。2016年6月21日,毛某亮委托臨沂市嘉誠價格事務所對涉案山林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市場價值1215672元,被告對該評估結果不予認可,但不申請重新評估。
庭審期間,被告村委會以2011年后發(fā)生多次火災,毛家人沒有盡到看護義務以山林為公益林,不能產(chǎn)生經(jīng)濟價值等為由,認為合同無效,不能履行賠償義務。然而法院經(jīng)過調查后,認為防火不只是護林的唯一職責,且時間上有明顯瑕疵,不能證明30年的整體護林狀況。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公益林不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問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采伐公益林,需報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批,由此可見,國家級公益林也并非不可采伐。因此,村委會所謂的涉案山林系公益林且不能采伐變賣的說法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樹木的采伐需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采伐證,也就是被告村委會辦理相關手續(xù),這樣才能保證合同簽約方的合法權益。即使最后該處山林仍然不能采伐、變賣,原被告也當以該處山林樹木的現(xiàn)有市場價值作為收益標準,并按照承包山林合同的約定予以分配。
法院最終判決,合同合法有效,毛某亮和王某霞有權按照合同分配林木收益。被告辯稱,案件山林為公益林,不能變,沒有收益的意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即使山林不能伐變,也應以樹木市場價值作為收益標準分配。
最終,郯城縣人民法院判決,村委會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毛某亮和王某立霞山林承包收益972537.6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13525元。如未按時支付,應支付遲延履約費用。
這個故事不僅展示了法律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中的作用,也展示了鄉(xiāng)村集體經(jīng)濟中的利益糾紛。毛某亮和王某霞通過法律手段,終于為家人爭取到了應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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