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四川省振國物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振國物業(yè)公司”)的負責人楊振國,收到成都市石板灘街道派出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其在今年8月份,被他人半夜鏟平的辦公樓的“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有了新的進展。

有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本案涉嫌犯罪事實被查實,相關人員或被追究刑責。

楊振國到派出所簽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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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國到派出所簽收文件

此前消息顯示,2024年8月21日凌晨4點左右,近百名身份不明人員手持器械,開著鏟車、鉤機以及數(shù)輛泥頭車,將楊振國建設于2012年、位于成都市新都區(qū)石板灘街道東風東街的一棟兩層小樓鏟平。(此前報道:比葉縣拆果園更狠,成都一公司半夜被鏟平,當事人妻子骨灰被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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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小樓,為楊振國同期開發(fā)樓盤“呈龍國際項目”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振國物業(yè)公司的辦公場所,也作為呈龍國際項目的售樓部在使用。該辦公樓,分上下兩層,全鋼結構,面積約200平米,造價約四五百萬元。被鏟平前的兩個月,剛剛完成了一次內(nèi)部裝修。

事發(fā)時,振國物業(yè)公司的負責人楊振國及其員工,就住在辦公樓的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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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小樓被鏟平后,辦公樓內(nèi)還有兩家公司數(shù)量較多的財物、財務資料、各種證件以及私人物品等。當事人稱,損毀、丟失物品價值超千萬元。

楊振國報警處理過程中,經(jīng)歷較多波折,警方也一度以案情復雜,相關物證需要開展鑒定工作等為由,對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進行了延期處理。

2024年11月19日午10點左右,楊振國接到石板灘派出所辦案民警的電話通知,領取立案告知書。至此,振國物業(yè)公司辦公樓半夜被鏟一案,得以正式立案偵查。

有消息指,參與、指揮鏟平案涉小樓的為一劉姓商人和尚姓商人。

相關法律人士引用法條時表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本案涉案財物來說,數(shù)額將特別巨大,涉嫌犯罪人員或面臨較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