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國等8位農民,因土地被當地政府強占修建公園,在過去的6年時間里,他們聯名死磕通許縣政府,數次與之對簿公堂,用法律武器讓其節(jié)節(jié)敗退,法院判決政府用地違法,最終贏回自己和法律的尊嚴。
2025年1月18日,農歷臘月十九,暖陽如春。豫東平原地區(qū)年味漸濃,家家戶戶都在忙著備年貨。
潘建國的臉色略顯愁苦,和幾位村民正聚在一間臨時搭建的簡易屋里,商討下一步怎么繼續(xù)維權的事。
12年前,通許縣政府修建公園,以租賃的形式強占村里15戶村民共70余畝土地,租賃期滿5年后,政府繼續(xù)占用,但未辦理延續(xù),也沒有支付費用。
為討要說法,15戶失地農民中的8戶,聯名一起走上維權之路。
通過多年堅持向有關部門反映及上訪,數次與政府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政府占用村民土地違法,要求一年內對用地行為采取補救措施。
今年60歲的潘建國說:“我從小被教育要相信政府,不能做違法的事,沒想到政府也會違法,這顛覆了我的認知?!?/p>
讓潘建國等人無法理解的是,雖然贏了官司,政府也被判違法,但公園依然在,“判決就是一紙空文,根本無人執(zhí)行?!?/p>
1月14日,潘建國等村民來到開封市中級法院執(zhí)行局,這天是局長接待日,但沒遇到局長。其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執(zhí)行局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說:“你說要錢的事,跟我們有關系,而補救措施不歸我們管,那是法官審理和判決的事,你們得去找他們,看他們有沒有答復意見。”
這名男性工作人員還稱,土地租金他要問問局長,到底這事咋說的,“局長沒跟我說,你們好長時間沒來,我還以為你們的錢都已經到賬了,等我問了局長再回復你們?!?/p>
“3年多時間過去了,如果政府還是沒有補救措施,我們希望政府把今年土地的租金給我們?!迸私▏f,他不想要租金或土地補償款,希望政府將土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簡陋的小屋里,一張布滿灰塵的方桌上,堆滿了這些年來他上告政府的各種資料和法院判決文書。
整理這些資料時,潘建國略有遺憾又堅定的說:“我們會堅持跟他們死磕到底,直到完全勝利?!?/p>
01
政府重點項目
強占農田建公園成半拉子工程
潘建國,住河南省開封市通許縣馮莊鄉(xiāng)七里灣村,靠種地為生。
他說,2012年秋,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上門,說需要使用他家位于迎賓大道旁七里灣三組的土地,“我當場就拒絕了,我們家只有不到10畝土地,一家六口都得指望這些土地生活?!?/p>
此事雖然過去10多年了,但一些細節(jié)他至今依然記得,“那時地里種有蔬菜和小麥,俺在地里干活,突然來了幾個人,啥也沒說。俺回家吃午飯再回來,發(fā)現地被推土機推平了?!?/p>
潘建國多次去鄉(xiāng)政府討說法,“政府的人說,要地是建公園。俺覺得這是好事,最后同意了。”
雙方簽訂土地使用協議的時間是2013年1月31日,甲方為通許縣人民政府,乙方為潘建國。
協議載明,縣公園項目是2013年縣委、縣政府確定建成的重點工程,該工程占用七里灣村三組潘建國土地5畝,用地方式為租賃,價格每年每畝1200元,租地時間暫定5年。
協議還特別說明,5年內如條件許可,可以按照新征地補償標準征用。

這個公園項目,當年共租用了包括潘建國在內的15戶村民70余畝土地,政府與15戶村民均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
如今,潘建國家的菜地和其他家的農田,已成為人們休閑娛樂之地。
1月18日下午,筆者來到這個沒有名稱的公園,只見大門牌坊上寫“咸平”,下寫“鐘云毓秀”。
咸平,是通許縣古稱,春秋為許國地,宋置咸平縣。地圖顯示,這里并不是公園,而是叫通許文化廣場。
進入廣場,休閑的人并不多。負責廣場保潔的大姐說,她在這里干保潔已經有七八年了,廣場共有4名保潔,每人月工資1500元。
據附近居民介紹,通許文化廣場所在地在通許縣處于黃金位置,緊鄰高速收費站,距縣城3公里左右。10多年前,當地政府就將這一片作為重點開發(fā)區(qū)域,這也許是當初政府在這里建立公園的原因。
經過近幾年發(fā)展,通許文化廣場周邊由當初的荒郊野外,如今樓宇林立,不僅有多所學校,還有圖書館、商超、小區(qū),初具繁華。
可當初作為縣委、縣政府重點項目建設的公園項目,至今成為半拉子工程,設施破敗,甚至廣場內還有人種地、養(yǎng)牛、晾曬衣服等,牛糞熏天。



02
死磕縣政府
行政復議“打”到自然資源部
2018年1月31日租地到期后,政府未續(xù)租,也未征用。
“俺去馮莊鄉(xiāng)政府,接待的副書記馬軻拿走俺手上的土地使用協議,答應一畝給俺101600元,但要問一下縣里面?!迸私▏f。
幾天后,他去鄉(xiāng)政府找馬軻副書記,馬副書記說:“不中啊,縣領導一畝只能給70600元?!?/p>
據知情人介紹,為什么政府只給這個數,原因是租用土地時,已經給每戶村民一次性補償了幾萬塊錢的青苗費。
不過,大家均不接受這個補償標準。潘建國、馬雙喜、倪廣領等17戶村民,一起到縣里面討說法。縣委辦主任明確表示,只給70600元,“你想向哪告上哪兒告去。”
之后,大家多次去鄉(xiāng)政府,“鄉(xiāng)政府和我們簽了一份合同,每畝土地一年給我們7500元租金。”潘建國說。
潘建國在多方尋求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為了要回土地,他開始走信訪這條救濟路線。
他初次信訪的時間是2018年3月26日,主要訴求是歸還土地。當天,通許縣信訪局將其反映的問題,轉請馮莊鄉(xiāng)政府了解處理。
同年6月21日,潘建國申請復查信訪事項,未獲受理。
潘建國并未氣餒,憤而向國土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書面公開涉案地塊被征收為國有的批準文件及相關申報材料,縣、市到省國土部門,均答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潘建國說,為了息訪息訴,政府同意按每畝101600元進行補償,同時每畝土地再給兩年1.5萬元的租金。
其稱,當時他也同意了,鄉(xiāng)里的馬軻副書記說,這邊都妥了,讓包村干部王明生起草合同,“王明生起草合同時玩文字游戲,在合同里寫了一條政府有需要,隨時買斷。俺一看就不中,還沒給俺錢呢,政府有需要了就隨時買斷,俺就沒同意簽合同?!?/p>
不過,其中有7戶不想再鬧了,就跟政府簽了協議。
后來,潘建國找律師咨詢,得知土地補償還能獲得更多,于是,他與潘新杰,張現政、潘振方、馬雙喜、潘春利、蔣勝利、倪廣領8人一起死磕政府到底。
他們不服通許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法定查處職責行為,向開封市自然和規(guī)劃局申請行政復議,開封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通許縣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2019年5月7日,潘建國等8人向河南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開封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未履行土地違法查處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違法征收土地查處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申請后,于3月4日微信轉交通許縣國土資源局查處,通許縣國土資源局于3月8日向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潘建國等群眾反映“違法征收土地”的核查報告》(通國土法〔2019〕10號),認定“該宗土地屬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渦河西支河道環(huán)保治理用地,根據規(guī)劃該宗地位預留綠地,不屬于違法征收”。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違法征收土地查處申請書》后即轉交通許縣國土資源局調查核實,已履行其法定職責。但被申請人作為《違法征收土地查處申請書》的接收行政機關,應及時將相關處理結果告知申請入,被申請人沒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未履行相應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被申請人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相應職責。


潘建國等8人,還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雖最終被駁回,但通許縣政府用地沒有批文已被坐實,他們湊集30余萬,聘請律師告政府,死磕政府。
03
法院尷尬判決
補救措施如何補救政府違法
告縣政府,開始就不順利。
2020年5月12日,潘建國等8人起訴通許縣政府,由于同一份訴狀列舉“確認違法”、“返還土地、支付補償款”兩個訴求,因此,起訴被開封市中級法院駁回。
隨后,幾人提起上訴。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1月21日,開封市中院正是受理原告潘建國等人訴被告通許縣政府返回土地一案,并于同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
幾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占用原告土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并支付耕地占用費。
“政府獲知我們要告他們,為了應訴,就提前給我們辦理了一張銀行卡,給我們轉錢,然后拿著支付憑據到法庭上作為證據提交。”潘建國說,根據政府提供的征地戶花名冊,他被征的5畝地,政府給他賬戶打了508000元,“我不知道賬上是否有這筆錢,但至今這筆錢我分文未動?!?/p>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縣公園項目土地使用協議》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協議,原告也未再領取士地占用費,被告亦未依法對涉案土地予以征收,故被告繼續(xù)占用涉案土地,缺少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鑒于涉案土地已經建設為綠地公園,并已列入通許縣城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被規(guī)劃為公園綠地,原告請求將涉案士地恢復原狀并予以返回,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本院不子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因涉案土地已無法返還,本院認為被告應參照士地征收補償標準對原告予以賠償,被告亦應當采取措施,完善涉案土地的征收批準手續(xù)。
截至目前,被告尚未辦理士地征收手續(xù),基于填補損愿則,確定原告涉案土地損失應當參照當地最新士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豫國士資發(fā)〔2016〕79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開封市通許縣馮莊鄉(xiāng)七里灣村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為66600元/畝,通許縣人民政府通政文〔2016〕 122號《關于調整通許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士地暨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對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產業(yè)集聚區(qū)管委會對農戶補償,補償標準不得突破33000元/畝,水井的補償標準為每畝補償2000元。據此,通許縣馮莊鄉(xiāng)七里灣村的征地補償最新標準為101600元/畝(66600元/畝+33000元/畝+2000元/畝)。被告依據上述規(guī)定確定了擬征地補償標準,已支付給馮店鄉(xiāng)七里灣村委會的征地補償款補償標準、與公園項目占用土地的其他7戶村民約定的補償標準均是101600元/畝。故,依據101600元/畝的征地補償標準對原告進行賠償足以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符合填補損害原則。即,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潘建國涉案士地損失為508000元(5畝×101600元/畝)。被告稱已將該款撥付至原告?zhèn)€人賬戶,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若己實際支付,應按實際支付額扣減。
關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原告實際領取土地占用費至2018年1月31日,之后未再領取,被告應當對2018年2月1日之后繼續(xù)占用原告涉案土地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子以賠償。鑒于被告已于2019車10月10日將土地補償款支付給馮莊鄉(xiāng)七里灣村委會,且其他7戶村民僅領取了兩年(2018年、2019年)的土地占費(7500元/畝/年)。本院認為,被告按照相同的標向原告支付2018、2019年的士地占用費(7500元/畝/年),符合公平原則。即,被告應當賠償給原告潘建國土地占用費75000元(7500元/畝/年×5畝×2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通許縣人民政府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潘建國5畝土地損夫和土地占用費,兩項合計583000元。

潘建國等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1、撤銷一審行政判決;2、確認通許縣政府占用土地的行為違法;3、責令通許縣政府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內對用地行為采取補救措施;4、自2018年2月1日起至通許縣人民政府采取補教措施止,通許縣人政府按每年每畝2620元的標準向原告賠償實際損失。其中,自2018年2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損失,通許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本判決生效后至通許縣人民政府采取補救措施期間的損失,通許縣人民政府在采取補救錯施時一并支付。

拿到判決,大家都懵了,雖然政府違法得以維持,但損失費比之前還底,起訴前和一審判決,均為每年每畝7500元,二審法院判決后降為2620元,“跟漯河法官被殺差不多,原本打官司就是想多得賠償,結果經法官審理反而更少了,換著誰都接受不了?!?/p>
潘建國等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并提出通許縣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42900元/畝的標準,解決再審申請人作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事宜。
潘建國稱,關于實地農民社會保證,河南省人社廳下發(fā)有通知,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開封市最低標準為42900元/畝。

河南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再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主張的社會保障費用,屬于通許縣政府在進行征收程序中應采取的補救的措施,原審判決已經責令通許縣政府采取補救措施,本院不再單獨予以評判,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法律途徑窮盡后,大家雖有不甘,但也只有接受。大家都在等待政府在法院判決1年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解決處理好此事。可期限早過,通許縣政府卻遲遲未見采取任何補救措施。
2023年7月17日,潘建國等人到北京上訪。7月20日,馮莊鄉(xiāng)黨委書記祁衛(wèi)強率隊到北京截訪,讓回去解決,“跟政府鬧紅臉了,他們同意回去,俺說那不中,把你哄回去,問題還是解決不了,還是沒辦成事。”
當天,除了潘建國,他們中的兩名年輕人自己買火車票回家,另外5人坐鄉(xiāng)政府的車回家。
不過,想留在北京的潘建國,最后還是被戴上戒具強行帶回屬地,被關了24小時。
潘建國自稱,這次遭遇,讓他突發(fā)腦出血。潘建國提供的住院病歷顯示,他被診斷為心痛和心絞痛。

“即便這樣,政府還是拖著一直不解決?!迸私▏f,今年1月9日,他給崔副鄉(xiāng)長打電話,問租金什么時候給,崔副鄉(xiāng)長說向上級匯報。他再問補救措施什么時候落實,崔副鄉(xiāng)長卻說,法院咋判咋執(zhí)行,“你去問法院執(zhí)行局吧。”
1月14日,潘建國去開封市中級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說,要錢的事可以找他們,補救措施他們管不了,那是法官審理和判決的事。
補救措施是個啥,潘建國至今都搞不明白。政府違法,可以補救,如果老百姓違法,也可以補救嗎?
“我不想要錢,只想要政府還我的土地?!迸私▏f。
此刻,冬日暖陽穿過門縫,照在他的臉上。
潘建國突顯迷茫,自言自語道:“死磕政府,是我們錯了嗎?政府違法,真就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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