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一級,具有自首情節(jié),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郭某甲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云0625刑初138號

損害后果:重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發(fā)時間:2024.02.01

裁判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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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郭某甲與楊某系夫妻關系,共同居住生活在永善縣。二人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郭某甲認為楊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產生報復心理。2024年2月1日8時許,郭某甲看見楊某一人前往其子郭某乙家空房內找東西時,產生了將楊某的眼睛戳瞎的想法。郭某甲隨即走到郭某乙家里房屋大門口將楊某按倒在地,然后用右手食指將楊某雙眼戳傷。事后,郭某甲將該事情告訴其子郭某丙,郭某丙去查看后立即報警并將楊某送醫(yī)。經永善縣公安某鑒定:楊某此次眼損傷后致雙眼盲目5級構成重傷一級。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明,認為被告人郭某甲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郭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郭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郭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一級,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甲在事發(fā)后,主動到村會委報告本案事實并等待公安機關到達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甲成立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郭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的意見恰當,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郭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可從寬處理的意見,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認為郭某甲系年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的觀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