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jù)澎湃新聞報道,2024年7月,河南駐馬店19歲女生小雨(化名)遭侵犯逃跑時落水,被嫌疑人阻擋其上岸致溺亡,嫌疑人一審被判死緩,此事近日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巨大關注。2月24日,澎湃新聞從小雨家屬處了解到,日前家屬收到了駐馬店市檢察院的刑事抗訴書,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階段。
回顧一下案發(fā)經過,法院一審認定:2024年7月25日22時許,陳某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遇到被害人小雨獨自一人在路邊看手機。陳某將其誘騙上車,帶至附近一小樹林內,兩次試圖強奸,均未成功。小雨在逃跑過程中,為躲避陳某追逐不慎掉入水塘內。陳某不僅沒有施救,反而用樹棍多次敲打小雨的身體不讓其上岸,致使小雨溺水身亡。
此案一審時,陳某被判列緩,引發(fā)巨大的爭議,很多風友都感到匪夷所思。從查明的事實看,陳某兩次試圖強奸被害人,未遂又故意殺人致死,數(shù)罪并罰,罪大惡極,不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很難給死者家屬一個交待。從過往司法案件來看,這類惡性犯罪,一般也都是頂格處罰。然而陳某居然還有逃過一死,可見有些案件的判決與公眾的期待和樸素正義感,很多時候還有一定的差距。
陳某的辯護律師在一審時提出,陳某屬于間接故意殺人。我尊重每一個職業(yè)律師,但這個辯護理由實在有辱律師這個職業(yè),因為它有悖于法律常識。
所謂間接故意殺人,是指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希望也不反對,不追求也不防止。而在此案中,陳某用樹棍多次敲打已經落水的小雨,不僅主觀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客觀上也使用了暴力手段導致結果發(fā)生,故意殺人的意圖極其明顯。更要看到,陳某多次用樹棍敲打陳某身體,也是一個持續(xù)虐殺的過程,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大。好在法院最終沒有采納這個辯護意見。
陳某供述,作案后他曾兩次到過現(xiàn)場。在案發(fā)后至被抓獲期間,他像平時一樣該干活就干活,晚上還會找朋友喝酒。顯然也沒有任何悔罪表現(xiàn)。
駐馬店中院在判決書中稱,被告人陳某先后兩次欲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構成要件,故強奸罪部分構成犯罪未遂。同時,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對此,有律師解讀為,陳某主動交待犯罪事實,提高了破案效率。認罪認罰或是一個量刑時考慮的情節(jié),但決不至于重要到可以改變案件性質,讓陳某從死刑變?yōu)樗谰彙7駝t,這很可能成為重大惡性犯罪的一個“免死金牌”。
這起案件,與2010年的藥家鑫案非常相似,都是在實施了一個較小的犯罪行為后,為掩蓋犯罪事實,臨時起意將受害人殘忍殺害滅口,具有隨機性、暴力指數(shù)高、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一定要比較的話,這起案件中陳某比藥家鑫還要惡劣,兩次企圖強奸與殺人滅口有著高度的關聯(lián)性。藥家鑫可以死,為什么陳某不可以死?
少殺,慎殺,不是不殺,更不是重罪輕判。好在司法體系有糾錯功能。2月19日,小雨家屬收到了駐馬店市檢察院的刑事抗訴書??乖V書中,駐馬店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大,行為性質極其惡劣,直接危害和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且被害人無任何過錯,事后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而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應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立即執(zhí)行。
為駐馬店檢察院點贊,他們守住了司法正義。也期待二審能夠迎來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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