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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語

又是一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即日起,海陵法院開設“315案例說”專欄,精選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明理。通過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關系和裁判要旨,幫助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掌握維權方法,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

微信購物消費者的維權之路

網(wǎng)絡購物系當代年輕人最主要的購物方式,除傳統(tǒng)購物平臺如淘寶、拼多多等,小紅書、抖音等以短視頻社交為主要功能的APP也成為了如今年輕消費者青睞的購物平臺。但通過此類社交賬號添加個人微信或QQ號等向個人購買產品的情況屢見不鮮。最近海陵法院審結了一起通過微信購物的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下面讓我們看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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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要

2024年10月15日,陳某正刷著小紅書時發(fā)現(xiàn)有個人賬號(王某)在出售某高端品牌樂福鞋,關注其賬號后雙方便互加微信,當日陳某便通過微信向王某轉賬2780元用于購買該品牌樂福鞋,王某稱“一周左右發(fā)貨,員工內購,速度慢。”10月25日,陳某詢問王某為何還未發(fā)貨,王某稱線上下單速度慢。11月30日,陳某仍未收到貨,故要求王某退款,王某同意并要求陳某發(fā)送支付寶賬號以便收取退款,但陳某始終未收到該筆退款,故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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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合法的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通過微信達成買賣合意,相關事實有微信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在卷佐證。陳某已于2024年10月15日按約定支付貨款2780元,王某接收了2780元貨款后未按約定期限發(fā)貨,后答應退款后未予以退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返還價款并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F(xiàn)陳某要求王某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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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網(wǎng)絡購物呈現(xiàn)出多種多樣的方式。網(wǎng)絡購物早已不局限于專門的購物APP,小紅書、抖音等社交平臺也成為了如今年輕消費者青睞的購物平臺。但是如今所出現(xiàn)的通過社交平臺添加個人微信或QQ號等向個人購買產品的方式,存在的隱患較多:一是向個人通過微信購買產品缺乏保障,如本案中產品發(fā)貨時間不確定、退款遲遲不到賬,二是貨源的質量缺乏可信度。網(wǎng)購消費者須謹慎對待,區(qū)別于在購物平臺的網(wǎng)購,微信購物的過程中應保存好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向賣方索取發(fā)票,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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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零一條

文稿 王艾琳

排版 蒼 菲

審核 吳嘉臻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