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網(wǎng)友問:“婚前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子,先轉到兒子名下,結婚后兒子又加了女方的名字,結婚兩三年了,女方在外面有人了要離婚,問女方還能分這房子嗎?”

楊律師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正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房產(chǎn)加名的情況,按該條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對照上述法條,大家認為這事件中的女方,能分這房子嗎?能分多少?

說一下楊律師的看法:目前司法解釋沒有給量化的比例指標,比如結婚時間每多一年應該多分多少,也沒有一方出軌就要扣多少、生個子女就要加多少,而是給了一批參考指標,最終由法官酌情裁量。而且,由于是新出的司法解釋,相關可參考的判例也還不夠多。所以,目前誰都不能準確計算分配比例,只能根據(jù)常理判斷。
通常認為兩三年的這個時間不算長,也不是很短。所以,房應該會判給男方應該沒爭議,關鍵是要不要給女方補償、給多少補償。而給不給補償?shù)膯栴}也相對好判斷,如果沒有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女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特定情形,能據(jù)此主張撤銷加名贈與的,法院判不用給女方補償可能性很小,畢竟一般這名不會白加,除非是那種結婚時間太短,比如幾個月就要離婚的。

那么該給多少補償呢?一般這種補償是房產(chǎn)實際價值的一定比例,我認為從時間角度考慮,婚前房產(chǎn)給加名結婚兩三年就離婚,這個比例最高不應該超過一兩成。但在確定補償數(shù)額時也不是只看結婚時間,是否生育共同子女、有沒有特殊約定、離婚的過錯這些因素都會適當讓法官去做加減法,綜合這些情況最后確定個數(shù)字。由于沒有量化指標,即使是同一個案子,不同的法官的判決數(shù)額可能也會有一定出入,所以從訴訟實務角度講,當事人能做的就是盡量對照司法解釋,收集對自己有利的那些因素的證據(jù),剩下的就得交給法官的裁量權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wǎng)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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