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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最近播出的稅務連續(xù)劇《大河之水》中,趙琦與妻子許飛燕為購買學區(qū)房而簽訂離婚協(xié)議,辦理離婚。許多人在這個劇情中產生迷惑:購買學區(qū)房為什么要離婚呢?這里面其實涉及到契稅的征繳問題。

一、契稅的概念及發(fā)展歷史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fā)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簽訂契約按照一定比例向新業(yè)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由此定義,我們不難看出契稅的幾個特征:1.契稅的產生來源于不動產產權變動;2.契稅的承受人是新業(yè)主(產權承受人);3.針對特定的不動產產權變動行為,契稅的征收只有一次,過戶后不會重復征收;4.契稅的征收按比例稅率征收。

新中國成立以后,國民黨政府的土地稅收制度被推翻,為了建立于新的土地制度適配的土地產權變動稅收法律制度,新中國中央政府政務院( 新中國初期國家政務的最高執(zhí)行機構)在1950年4月3日頒布《契稅暫行條例》,其中將契稅分為買、典、贈與三種契稅,分別制定了6%、3%、6%三種稅率。1954年,《契稅暫行條例》個別條款被修改,規(guī)定公有制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免征契稅。

改革開放后,契稅政策不斷調整、完善,以不斷適應新的經濟政策需要。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契稅稅率為3%-5%,同時,契稅稅率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在范圍內調整,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1950年《契稅暫行條例》廢止。

到了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正式實施,取代1997年的《契稅暫行條例》。新稅法在征稅范圍、優(yōu)惠對象、申報繳稅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優(yōu)化。比如,在征稅范圍方面,《契稅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納入征稅范圍,在優(yōu)惠對象發(fā)昂面,《契稅法》 增加了對部分非營利機構免征契稅的規(guī)定。 同時,《契稅法》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可以享受免繳契稅優(yōu)惠。

二、契稅優(yōu)惠與“假離婚”

然而,近年來,隨著各地房價不斷上升,為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予以調控。2013年11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規(guī)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p>

如果一個家庭購買第一套14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則契稅稅率為1%,購買第二套140平方米以內的住房,則契稅仍然為1%。若第二套住房在140平方米以上,則契稅稅率為2%。

因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節(jié)省契稅可能會是許多夫妻假離婚的原因,因為如果他們第二套購房面積超過140平方米,若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則契稅稅率為2%,若是離異狀態(tài)下,由名下無房產的一方購買,則契稅稅率為1.5%。

在部分房價高企的一線城市,0.5%的契稅稅率差,引起不少夫妻蠢蠢欲動,想要以假離婚的方式來爭取“首套房”的契稅稅率。

三、“假離婚”逃避契稅征繳的刑事責任風險

實踐中,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契稅的征繳,可能會引發(fā)稅務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但除了以上兩者之外,“假離婚逃契稅”可能會被指控逃稅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其中最為典型的便是發(fā)生在2014年、2018年的福州市陳某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

2014年2月,陳某某在家庭已有一套房的情況下,購買福州市晉安區(qū)香檳花園某單元,為享受首套房購房優(yōu)惠政策,陳某某與房產銷售人員共謀偽造離婚證、戶口本,并將辦理假證需要的照片和身份信息提供給房產銷售人員,讓對方幫忙辦理,并支付500元錢。后其通過所辦的假的離婚證、戶口本成功買房并享受首套房購房優(yōu)惠政策。

因購買首套房所需繳納的契稅比二套房少,2018年6月7日,陳某某為少繳契稅12430元,持離婚證、戶口本及其它材料到福州市不動產中心晉安分中心申請辦理關于福州市晉安區(qū)某單元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期間,陳某某所遞交的戶口本、離婚證經工作人員核實后為假證,并予以當場沒收。陳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

在該案中,陳某某對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指控并無異議,但對詐騙罪的指控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陳某某以偽造的證件申報契稅的行為應是逃稅行為,而非詐騙行為。因未達逃稅罪的定罪標準,故陳某某雖有逃稅行為,但不構成逃稅罪。

陳某某的行為為何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逃稅罪呢?此處需要重點明確的是:陳某某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詐騙罪,是因為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錯誤意識而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而本案中, 陳某某通過遞交其購買的假離婚證、假戶口本及假離婚協(xié)議書等材料,以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在本質上,是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結果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屬于逃稅罪中的逃稅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本案之所以未認定陳某構成逃稅罪,是因為逃稅罪的追訴標準為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案中陳某某逃稅罪數(shù)額尚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故陳某某的行為亦不構成逃稅罪。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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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jù)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yè)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