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劉**等人騙取貸款、高某等人違法放貸案為視角
觀點:騙取貸款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并行適用,本質是對金融交易中“欺騙方”與“失職方”的雙向規(guī)制。本案的裁判邏輯清晰展現了單向欺騙與過失失職情形下兩罪的獨立性,而雙向共謀則需通過共同犯罪理論及競合規(guī)則處理。辯護應聚焦于行為模式的實質區(qū)分,避免將單向失職混淆為雙向共謀,同時通過因果關系切割與損失實質化認定實現責任限縮。
一、案件事實與裁判理由概述
(一)騙取貸款罪的查明事實與裁判理由
被告人劉為獲取銀行貸款,組織員工虛構楊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虛假購銷合同及銀行流水等貸款材料,成功騙取柳某銀行桂某分行 150 萬元貸款。貸款發(fā)放之后,劉等人實際掌控 100 萬元,其余 50 萬元轉交至擔保公司。鑒于楊某及擔保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遂對貸款本息予以呆賬核銷。法院認定,劉**等人憑借虛假材料騙取貸款,并致使銀行遭受重大損失,此情形契合《刑法》第 175 條之一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且各被告人于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
(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查明事實與裁判理由
時任銀行客戶經理李某及業(yè)務部經理高未能履行審慎審查之義務,未核實楊某、唐某 4 的貸款材料的真實性,未開展實地調查便予以審批通過,致使銀行發(fā)放虛假貸款總計 350 萬元。法院判定,李某、高違背《商業(yè)銀行法》有關貸款審查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行為符合《刑法》第 186 條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李某身為直接責任人需承擔主要責任,高*因審查失職但所起作用較小,故而免予刑事處罰。
二、騙取貸款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并行成立的法理邏輯
本案中,劉**等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高*、李某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兩罪看似存在行為關聯,但刑法理論上二者屬于對向犯的并行適用,并不沖突。以下從構成要件獨立性、法益保護側重及共同犯罪理論展開分析:
(一)構成要件的獨立性
1. 行為主體與主觀故意不同
- 騙取貸款罪的行為主體為借款人及其共犯,主觀上需具有騙取貸款的故意,即明知材料虛假仍意圖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貸款;
-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行為主體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主觀上需明知或應知貸款材料存在問題,仍違反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
本案中,劉**等人具有明確的騙取故意,而高*、李某雖未必與劉**共謀,但因其未履行審查義務,存在間接故意(放任結果發(fā)生),兩罪的主觀要件相互獨立。
2. 客觀行為與法益侵害側重不同
- 騙取貸款罪的核心在于“欺騙行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安全及管理秩序;
-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核心在于“違規(guī)放貸行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guī)則及國家金融監(jiān)管秩序。
本案中,劉**等人的虛假申報直接破壞信貸安全,而高*、李某的失職行為則損害了銀行的審慎經營規(guī)則,二者雖指向同一筆貸款,但分別侵害不同法益,構成獨立犯罪。
(二)結果歸責的獨立性
刑法對兩罪的入罪標準均包含“重大損失”要件,但損失的因果關系可分別歸責:
1. 騙取貸款罪的損失源于欺騙行為直接導致銀行資金錯誤發(fā)放;
2.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損失源于銀行工作人員未履行審查職責,使欺騙行為得以實現。
本案中,銀行損失既是劉**等人欺騙行為的直接后果,也是高*、李某違規(guī)放貸的必然結果,二者在因果關系上具有疊加性,但責任承擔各自獨立。
(三)實踐中的區(qū)分情形:對向犯與共同犯罪的界限
刑法理論與實務中,騙取貸款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并行適用需結合具體行為模式區(qū)分兩類情形:
1. 單向欺騙與過失失職的并行追責
若貸款申請人單方提供虛假材料,而銀行工作人員因過失或放任未履行審查職責(如本案中高*、李某未實地調查),此時雙方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申請人基于欺騙故意構成騙取貸款罪,銀行工作人員因間接故意(放任結果)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兩罪因行為獨立、法益侵害不同而并行成立。
2. 雙向共謀下的共同犯罪認定
若銀行工作人員明知貸款材料虛假仍配合放貸(如信貸員與申請人通謀),則雙方成立共同犯罪。此時,申請人雖提供虛假材料,但因信貸員未被欺騙,其行為本質轉變?yōu)榕c銀行內部人員合謀規(guī)避審查程序,共同侵害銀行信貸安全。根據“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雙方行為同時觸犯騙取貸款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但因兩罪保護法益具有重疊性(均指向信貸秩序),應擇一重罪(通常為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定罪處罰。
本案的典型性:本案屬于第一種情形。劉**等人單方偽造材料,高*、李某因未履行審查義務而放貸,雙方無共謀,故兩罪獨立成立。若高*、李某明知材料虛假仍配合放貸,則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并擇一重罪處理。
(四)共同犯罪理論的排除與例外
刑法理論中,**對向犯的成立以雙方具有雙向犯罪故意為前提**。本案中,劉**等人與高*、李某之間無騙取貸款的共謀,銀行工作人員僅因失職導致欺騙行為得逞,故兩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但需注意:若銀行工作人員與申請人存在事前通謀(如約定分成、掩蓋虛假材料),則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此時,雙方行為同時侵害信貸安全與審慎經營規(guī)則,但因法益侵害的同一性,需通過“想象競合”原則擇一重罪定罪。
三、辯護理由的反思與總結
1. 針對騙取貸款罪:
- 堅持“重大損失”的實質化認定,主張呆賬核銷不等同于終局損失,需排除銀行未積極追償的情形;
- **區(qū)分資金實際控制范圍**:若部分資金未由被告人支配(如轉交擔保公司的50萬元),應扣除該部分金額以限縮責任。
2. 針對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 審查義務的層級化抗辯:若銀行內部規(guī)定未明確要求復審人員實地核查(如高*僅負形式審查義務),則其責任應限于程序合規(guī)性,而非實質真實性;
- 因果關系的中斷抗辯:若銀行后續(xù)追償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未及時起訴擔保公司),可主張損失部分歸責于銀行自身管理過失。
3. 共同犯罪情形的特殊抗辯:
- 若指控被告人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的共謀,需嚴格證明雙方存在意思聯絡及利益交換,否則應堅持兩罪獨立成立;
- 在擇一重罪指控中,主張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未必重于騙取貸款罪,需結合具體損失金額及情節(jié)綜合判斷。
四、結論
騙取貸款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并行適用,本質是對金融交易中“欺騙方”與“失職方”的雙向規(guī)制。本案的裁判邏輯清晰展現了單向欺騙與過失失職情形下兩罪的獨立性,而雙向共謀則需通過共同犯罪理論及競合規(guī)則處理。辯護應聚焦于行為模式的實質區(qū)分,避免將單向失職混淆為雙向共謀,同時通過因果關系切割與損失實質化認定實現責任限縮。
個人觀點,AI輔助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chuàng)始合伙人
業(yè)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guī)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guī)》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jiān),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yè)完成全面合規(guī)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yè)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guī)。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xù)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fā)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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