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電力公司、劉某等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貸款詐騙案案例分析

審理法院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 : (2021)皖刑終90號 入庫編號 2024-04-1-112-002

觀點:認定騙取貸款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結合企業(yè)生產經營行為、資金用途、資債結構等綜合判斷,不得僅因未還款的客觀結果推定主觀惡意。

一、案情介紹

1. 案件事實
劉某實際控制安徽某電力公司和安徽某電氣公司,通過虛構應收賬款質押、夸大經營規(guī)模等手段,分別與某銀行合肥分行簽訂1.6億元保理融資貸款協(xié)議,與某融資公司簽訂2000萬元借款協(xié)議,最終導致1.72億余元無法償還。合肥中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判處劉某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被判處罰金2000萬元。二審中,安徽省高院改判劉某及公司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公司罰金50萬元,并責令退賠相關經濟損失。

2.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資金用途:貸款主要用于還款及生產經營,屬廣義生產經營范疇;
  • 還款能力:案發(fā)前后公司仍有實際經營及投資項目;
  • 資債結構:專項審計顯示貸款期間公司資債基本平衡;
  • 還款意愿:此前對部分貸款持續(xù)還款,無逃匿、揮霍或違法犯罪行為;
  • 經營動機:雖存在虧損,但借入資金旨在維持經營、改善狀況。綜上,無充分證據證明劉某及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虛構事實騙取貸款且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罪。

3. 裁判要旨
認定騙取貸款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結合企業(yè)生產經營行為、資金用途、資債結構等綜合判斷,不得僅因未還款的客觀結果推定主觀惡意。

4. 爭議焦點

  • 主觀目的爭議:劉某及公司騙取貸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罪名區(qū)分爭議:本案應定性為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還是貸款詐騙罪?
二、法律分析(修訂版)(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裁判理由與刑法理論的深度融合

二審法院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其核心邏輯與《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及刑法理論高度契合。根據《紀要》,“非法占有目的”需通過資金用途、還款能力、資債結構等客觀行為反向推定,且必須排除合理懷疑。本案裁判理由的五大要點與《紀要》的七種情形形成直接對應:

  1. 資金用途的正當性:法院查明貸款“絕大部分用于還款和生產經營”,符合《紀要》中“將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排除情形。企業(yè)通過借新還舊維持經營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市場主體的自救行為,與“肆意揮霍”“轉移隱匿”等非法占有行為存在本質區(qū)別。
  2. 理論延伸:刑法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堅持“實質判斷”而非“形式推定”。若資金最終流向與企業(yè)生存直接相關(如支付供應商貨款、員工工資),即使存在財務造假,亦不能等同于非法占有。
  3. 資債結構與還款能力的動態(tài)評估:專項審計報告顯示,兩公司在貸款期間“資債結構基本平衡”,且存在實際投資項目。這一事實直接否定了“明知無還款能力而騙取資金”的推定基礎。
  4. 理論支撐:資債平衡表明企業(yè)仍具備清償可能性,符合《刑法》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罪中“重大損失”的客觀要件,但不符合詐騙類犯罪“根本無履行意愿”的主觀要件。
  5. 還款意愿的客觀表現:法院強調兩公司“此前對部分貸款持續(xù)還款”,且無轉移資產、逃匿等行為,與《紀要》中“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認定標準形成鮮明對比。
(二)罪名區(qū)分的關鍵:構成要件與裁判要旨的體系化解讀
  1. 騙取貸款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本質差異
  2. 構成要件:騙取貸款罪僅要求“欺騙手段+重大損失”,而合同詐騙罪需“非法占有目的+騙取財物”。本案中,法院通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排除了合同詐騙罪的適用,體現了“構成要件嚴格法定”的刑法原則。
  3. 裁判要旨的規(guī)范價值:二審判決明確“不得僅以未還款結果推定主觀目的”,實質上是對《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限縮解釋,防止客觀歸罪傾向。
  4. 貸款詐騙罪的排除邏輯:貸款詐騙罪主體為自然人,而本案主要責任由單位實施。盡管劉某作為實際控制人被追責,但單位行為性質直接影響罪名選擇?!都o要》明確: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騙取銀行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但本案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最終降格為騙取貸款罪。
(三)裁判要旨的實踐啟示:綜合判斷方法的司法運用

二審判決的“五要素綜合判斷法”為類案提供了可操作的審查框架:

  1. 正向審查要素(證明無非法占有目的):持續(xù)生產經營記錄、資債平衡報告、部分還款事實;
  2. 反向排除要素(否定逃避還款嫌疑):無轉移資產、逃匿、揮霍等《紀要》列明情形。這一方法將客觀證據與主觀目的動態(tài)關聯(lián),避免“唯結果論”的機械司法,與“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綜合全案證據”的精神一致。
(四)改判的社會意義:刑法的謙抑性與金融治理的平衡

二審法院將刑罰從無期徒刑調整為七年有期徒刑,其深層邏輯在于:

  1. 刑法謙抑性原則:對于市場經濟中的融資欺詐行為,若可通過民事追償、行政監(jiān)管手段挽回損失,則刑事手段應保持克制。
  2.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改判避免將企業(yè)因經營困難采取的“借新還舊”行為一概刑事化,有助于保護民營企業(yè)正常融資需求,符合中央“六穩(wěn)六?!闭邔颉?/li>
三、辯護思路總結

1. 證據層面

  • 強調資金流向的正當性:通過財務審計報告、交易記錄等證明貸款用于生產經營及債務清償;
  • 否定逃避還款的客觀行為:舉證企業(yè)持續(xù)經營、未轉移資產或逃匿,反駁“惡意逃債”指控。

2. 主觀目的抗辯

  • 引入“維持經營抗辯”:說明借貸系為緩解短期資金壓力,符合企業(yè)自救邏輯;
  • 對比司法解釋排除情形:論證無揮霍、犯罪等逃避還款行為,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條件。

3. 量刑情節(jié)挖掘

  • 損失的可挽回性:若企業(yè)存在資產或還款計劃,可主張從輕處罰;
  • 罪責分離:對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責任人員區(qū)分主觀惡性,避免連帶重判。

4. 程序性辯護

  • 質疑審計報告的完整性:若專項審計未全面反映資債情況,可申請重新鑒定;
  • 抗訴理由的反駁:針對檢察機關“客觀歸罪”傾向,援引類案裁判規(guī)則強化說理。

結語
本案二審改判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審慎態(tài)度,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在騙取貸款類犯罪中,應嚴格區(qū)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避免以結果責任替代主觀要件的審查。對于辯護人而言,需緊扣資金用途、企業(yè)經營狀況等核心證據,構建“無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邏輯鏈,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附件:

安徽某電力公司、劉某等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貸款詐騙案

——騙取貸款行為主觀目的判定

關鍵詞

刑事 騙取貸款罪 貸款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劉某先后于2004年12月3日、2006年8月29日注冊成立安徽某電力公司和安徽某電氣公司。2017年11月8日,安徽某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劉某變更為劉某周;2018年7月4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劉某是上述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安徽某電氣公司、安徽某電力公司以虛假應收賬款作質押各自與某銀行合肥分行簽訂了8000萬元保理融資貸款協(xié)議;安徽某電氣公司以欺騙手段與某融資公司簽訂2000萬元借款協(xié)議,最終導致實際到賬的資金17260.964775萬元無法償還。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1刑初1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二、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胡某杰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四、被告人王某鋒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五、被告人游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六、被告人劉某鋒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七、責令被告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退賠某融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千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某銀行合肥分行經濟損失人民幣二百零六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元;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財務報表、報銷憑證等相關財務資料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后,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原審被告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及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2日作出(2021)皖刑終90號刑事判決:一、維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刑初14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三、四、五、六項,即對胡某杰、王某鋒、游某、劉某鋒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刑初14號刑事判決中的第一、二、七項,即對上訴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的定罪量刑、上訴人劉某的定罪量刑、責令上訴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上訴人劉某退賠經濟損失以及財務資料處理部分。三、上訴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四、上訴人劉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五、責令上訴單位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退賠某融資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退賠某銀行合肥分行經濟損失7642.5256萬元;責令安徽某電力公司退賠某銀行合肥分行經濟損失7618.439175萬元??垩涸诎肝措S案移送的財務報表、報銷憑證等相關財務資料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在于兩公司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貸款1.72億余元未予償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經查,兩公司在取得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1.72億余元貸款過程中,確系使用欺騙手段,且至案發(fā)未予償還。但根據在案證據,兩公司騙取上述貸款存在以下情況:一是從兩公司所借金融機構貸款用途來看,絕大部分用來還款和生產經營,這種模式從2015年以來一直未有變化,償還企業(yè)因經營所欠債務是為了企業(yè)的存續(xù),是廣義上的生產經營;二是從兩公司還款能力來看,案涉貸款發(fā)生于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間,兩公司在案涉貸款發(fā)生前后還有實際生產經營行為以及實際投資項目;三是從案涉貸款發(fā)生時兩公司的資債結構來看,專項審計報告反映貸款發(fā)生前一直到2017年9月,兩公司結合在一起的資債結構基本平衡;四是從還款意愿來看,兩公司之前對其向某融資公司和某銀行合肥分行兩家金融機構的貸款一直在歸還,雖然案涉1.7億余元貸款至案發(fā)時沒有償還,但沒有證據證明兩公司有獲取資金后逃跑、肆意揮霍騙取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逃避還款行為。另外,案涉貸款發(fā)生前兩公司確已出現經營虧損的情況,兩公司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仍在借入資金,維持生產經營,試圖改善經營狀況。綜合考察上述五個方面情況,原判認定兩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充分。

兩公司雖無非法占有目的,但兩公司分別通過虛構事實騙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和夸大公司經營規(guī)模獲得銀行授信額度進而以虛假的應收賬款作質押等方式騙取銀行發(fā)放貸款,獲得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后至案發(fā)1.72億余元未予償還,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騙取貸款的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二審法院最終以騙取貸款罪定性作出前述判決。

裁判要旨

使用欺騙手段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融資貸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綜合考量企業(yè)有無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實際投資項目、資債結構及所貸資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況,不宜單純以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客觀結果而認定企業(y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之一

一審: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皖01刑初14號刑事判決(2020年12月28日)

二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刑終90號刑事判決(2021年12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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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yè)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qū)律師協(xié)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yè)合規(guī)

職業(yè)背景:

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yè),畢業(yè)后跨專業(yè)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yè)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yè)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qū)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y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lián)網公司涉黃案等,發(fā)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yè)務專業(yè)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jiān)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zhí)業(yè),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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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chuàng)始合伙人

業(yè)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guī)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guī)》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jiān),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yè)完成全面合規(guī)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yè)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guī)。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xù)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fā)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