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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因售賣央視“3·15”晚會曝光的“保水蝦仁”的與輝同行,在第一時間下架了全部蝦仁相關的商品,并展開了對此類商品的再次審核后,發(fā)布聲明表示:“都將對在與輝同行購買過‘大岸浪花品牌’冷凍蝦仁(以下行文,均簡稱為‘保水蝦仁’)的消費者,先行按照‘退一賠三’的金額進行售后服務”。且有報道證實,相關消費者已經(jīng)收到了與輝同行給予的賠付金。
不過,對于直播銷售不合格食品,與輝同行究竟是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給予消費者退一賠三,還是給予消費者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引發(fā)網(wǎng)絡新一波熱議。
青鋒認為,這一熱議,不僅僅是與輝同行應該引起注意,更是廣大消費者,乃至相關監(jiān)管部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
據(jù)有關專家解釋,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也就是說,這條規(guī)定有一個明確的前提,那就是“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的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其前提則是,“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至于與輝同行給予消費者究竟該是“退一賠三”的補償,還是“退一賠十”,也即十倍的賠償。有關專家認為,要基于是否“明知其銷售的蝦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如果與輝同行直播銷售“保水蝦仁”時,“明知其銷售的蝦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具有故意欺詐他人的意圖,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蛲ㄟ^語言、文字或活動隱瞞事實、告知虛假情況,使被欺詐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并非因被欺詐人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是由欺詐人的欺詐行為直接導致。按照有關法律則應認定為欺詐,其賠付消費者則應按照“退一賠三”實施。
由此,與輝同行啟動“退一賠三”,是否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做了深入考量?似乎應有明確說法。
另據(jù)有關法律人士的說法,“不管有沒有構成欺詐,只要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都可以要求“退一賠十”。
因而,這里就出現(xiàn)了一個關鍵問題,與輝同行在得知央視“3·15”晚會曝光“保水蝦仁”后,第一時間表態(tài)“第一時間下架了全部蝦仁相關的商品,并展開了對此類商品的再次審核”,應該不只是說說,而是要在對消費者依法先行賠付的同時,公開自己“再次審核”的結果,明確自己是否在直播銷售之前,是否已知銷售的蝦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讓消費者在今后購買過程中能自己事先有一定的辨別,而不是事情出來后,以第一時間下架相關商品,第一時間啟動“退一賠三”售后服務,來表示自己對消費者服務的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