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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轄區(qū)社會治安秩序,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市公安局馬龍分局始終對“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3月26日晚,市公安局馬龍分局成功查處13起“涉黃”案件,抓獲違法行為人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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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局治安大隊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轄區(qū)某商業(yè)區(qū)疑似存在“涉黃”違法活動。3月26日晚,分局組織警力進行突擊檢查,現(xiàn)場抓獲20名“涉黃”嫌疑人。經(jīng)審訊,違法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3名違法行為人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以罰款500元、17名違法行為人被依法處以治安拘留10至14日并處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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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龍公安對 “黃賭毒” 違法犯罪活動始終秉持“零”容忍態(tài)度,堅持發(fā)現(xiàn)一起、打擊一起,做到重拳出擊、快偵快辦,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huán)境,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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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嫖娼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wù)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來源:馬龍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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