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死契約”變成“致命陷阱”?

——相約互殺案中的法律盲區(qū)與人性拷問

“說好一起死,憑啥我坐牢?”——當兩人簽署“生死契約互相殺死對方,最終卻一人身亡一人存活時,法律究竟如何認定幸存者的責任?本文就來拆解這個游走在自殺與他殺之間的法律迷局。

一、劇情還原:致命約定背后的N種可能

假設(shè)A與B約定互殺:

情景一:A先捅死B,但輪到自殺時反悔逃跑。

情景二:A遞刀給B自殺,B自刎后A卻放棄自殺。

情景三:兩人同時朝對方開槍,結(jié)果A中彈身亡,B僥幸存活。

這些看似相似的劇情,在法律上可能迎來截然不同的結(jié)局。

二、法律解剖:是自殺幫助犯?還是故意殺人?

1、關(guān)鍵定性原則

我國《刑法》第232條明確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但相約自殺本身不直接入罪。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殺人實行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四類典型情形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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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冷知識:這些細節(jié)決定生死

工具陷阱:給抑郁癥患者遞刀可能構(gòu)罪,但給健康人遞刀后對方反悔殺人,責任天差地別。

語言誘導(dǎo):“你不先死我就看不起你”可能被認定為教唆自殺 ;

反悔時機:在對方瀕死時撥打120急救,可能成為減刑關(guān)鍵。

四、人性實驗室:當自由意志撞上生死契約

法律界爭議焦點在于:成年人自主放棄生命權(quán)是否應(yīng)當被尊重?

支持嚴懲派:生命權(quán)不可讓渡,任何參與終結(jié)生命的行為都應(yīng)追責

尊重意愿派:清醒狀態(tài)下的死亡約定屬于自決權(quán),幸存者不應(yīng)擔責

但司法實踐更傾向于:“你可以找死,但不能幫別人死”。

五、魔幻現(xiàn)實:這些“相約自殺”案例顛覆認知

1、“黃泉路上組隊翻車”:2024年一對夫妻騙取300萬后相約赴死,丈夫采用注射胰島素的方式“送走”妻子,后在親屬極力勸說下放棄自殺念頭,親屬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最終這名丈夫因合同詐騙罪和故意殺人罪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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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殉情刺客”:廣西攝影師殺妻后自殺未遂,法庭認定“抑郁癥不影響殺人故意”,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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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法官怎么判?

選擇題:小明和小紅約定喝農(nóng)藥自殺,小紅喝下后死亡,小明喝到一半吐了出來。監(jiān)控顯示:

A. 小明親自把藥瓶遞給小紅

B. 小明網(wǎng)購毒藥后兩人各自取用

C. 小紅反悔時被小明強灌

請選出可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 答案:AC構(gòu)成故意殺人,B可能構(gòu)成幫助自殺(具體需結(jié)合主觀意圖認定)。法律從不鼓勵“組團赴死”,活著解決問題的姿勢永遠比死亡更高級。

法律提醒:

生死契約從來不是免責金牌,法律在尊重個體意志與維護生命尊嚴之間始終繃緊紅線。

記住:真正的尊重,是阻止悲劇而非參與毀滅。

來源:本文借助騰訊元寶創(chuàng)作,部分內(nèi)容劇情演繹,僅供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