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以員工的本人工資為標準,一級傷殘90%、二級傷殘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低于當?shù)刈畹?a class="keyword-search" >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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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符合領(lǐng)取基本養(yǎng)老金條件的,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五/六級工傷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公司能否終止勞動合同停發(fā)傷殘津貼?

【案例解析】(2019)京民申3985號

唐某2011年9月入職北京市某公司從事綠化保潔工作,2012年1月1日,唐某在工作中受傷,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認定唐某為五級傷殘。

公司按照法定標準向唐某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的傷殘津貼,并繳納社會保險。

2018年9月16日,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自身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公司以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與唐某終止勞動關(guān)系并停發(fā)了傷殘津貼、停繳社會保險。

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從2018年9月開始每月給付五級傷殘津貼355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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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難以為五級工傷勞動者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放傷殘津貼,但是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guān)系法定終止,用人單位無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法定義務(wù),因此,也無需支付無法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所享受的工傷待遇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明確勞動者退休之后的傷殘津貼是否支付、支付標準,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五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仍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因此根據(jù)立法精神,五級工傷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無需繼續(xù)支付傷殘津貼,唐某要求公司繼續(xù)支付達到退休年齡之后的相關(guān)待遇并無法律依據(jù)。

另外,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唐某因為達到退休年齡時自身繳費年限不足15年,無法享受退休待遇,該后果并非公司造成,要求公司繼續(xù)發(fā)放退休之后的傷殘津貼,有違公平原則。

關(guān)于其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十五年而無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問題,因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故本院對此不予處理,唐某可依法通過行政機關(guān)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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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時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發(fā)生五/六級工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傷殘津貼?

【案例解析】(2019)魯民申7156號

李某(女,出生于1960年7月)2012年1月入職濟南市某公司,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

2016年6月16日,李某在公司工作時被機器絞傷,2017年12月,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

李某親屬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繳納社會保險,并每月支付傷殘津貼2279.21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李某因工傷殘,且為傷殘六級,應當享受相關(guān)的工傷待遇。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六級傷殘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

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李某停工留薪期滿后為李某安排了適當工作,故應當自李某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即2018年1月起,按月發(fā)放傷殘津貼。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按月支付李某傷殘津貼每月2030.49元,并隨政策的變化及時進行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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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達到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招用后,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由于李某在入職時已經(jīng)達到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之間并非勞動關(guān)系,也就不存受傷后可以保留勞動關(guān)系的可能。因此,本案李某要求保留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不應支持。

由于李某入職時已經(jīng)超過退休年齡,無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無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造成傷殘津貼的發(fā)放沒有截止日期。

公司并不存在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在此情形下,如果讓其承擔過重的責任,既無法律依據(jù),亦有失公平。

李某要求保留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要求公司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