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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標題: 小心! 采伐林木別“越界”→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近年來,
全社會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
但仍有人在利益驅(qū)使下
濫伐或亂伐林木,
觸碰了法律紅線。
我們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祝某某以588萬元價格購買了黃某某位于懷集縣某山場的桉樹,雙方約定采伐面積以林木采伐許可證為準。后祝某某在未充分注意許可證規(guī)定四至范圍的情況下,雇請工人進行超范圍采伐。經(jīng)鑒定,被超范圍采伐蓄積共86.93立方米。
祝某某向黃某某賠償了18萬元,在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懷集縣人民檢察院以祝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懷集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祝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祝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在傳統(tǒng)農(nóng)耕文化影響下,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對樹木采伐存在著認識誤區(qū),導致亂砍濫伐林木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同時,很多個人和企業(yè)誤以為自有林木或交易所得的林木可自行砍伐,又或者具有辦了證再采伐的意識,卻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貪圖便利等原因,出現(xiàn)超范圍采伐、逾期采伐等行為。殊不知,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造成森林資源損失,更有甚者逾越法律紅線,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
本案中被告人祝某某雖具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意識,卻沒有嚴格遵守,作出超范圍采伐林木的行為,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刑罰。通過對此類行為準確認定構成犯罪,既彰顯了人民法院司法護航青山綠水的鮮明態(tài)度,也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保護森林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讓我們行動起來,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活理念,攜手抵制亂砍濫伐和盜伐森林的行為,共同保護寶貴的森林資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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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懷集縣人民法院、肇慶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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