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判例”

入庫編號: 2025-05-1-222-002

入庫日期:2025.03.10

靳某峰詐騙、職務侵占案

——對借款不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審查認定

關鍵詞

刑事 詐騙罪 職務侵占罪 借款不還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峰與出借人郭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靳某峰在借款之初月收入人民幣7000元(幣種下同)左右,名下有價值100萬元左右的房產(chǎn)、車輛、商鋪和一注冊資金200萬元的公司。2016年至2019年靳某峰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累的事實,以公司經(jīng)營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向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多次借款累計374萬余元,其間有借有還、借多還少。2019年4月,靳某峰與郭某共同成立乾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將靳某峰所欠錢款作為郭某的出資,約定郭某的占股比例,并約定以公司的盈利優(yōu)先清償對郭某的債務。靳某峰在經(jīng)營乾某公司期間仍然賭博。2019年11月,靳某峰與郭某對賬,簽署借條,載明借款199萬余元,2023年3月前還清。2020年至2021年間,靳某峰陸續(xù)歸還郭某96萬余元,實際未還款金額為103萬余元。2019年靳某峰與郭某共同成立乾

某公司時,郭某即知悉靳某峰將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另調(diào)取的銀行流水反映,靳某峰將部分錢款轉入疑似"卡農(nóng)”的銀行賬戶。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靳某峰在負責經(jīng)營乾某公司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擔任乾某公司負責人職務之便,將廣西金某鈦業(yè)有限公司、上海躍某鈦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存放于乾某公司倉庫內(nèi)的鈦白粉私自銷售、抵押給他人。至案發(fā),上述公司存放于該倉庫的鈦白粉共計784噸被靳某峰私自處置,價值共計1100萬余元。2021年11月24日,上海躍某鈦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報案后,被告人靳某峰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到達后將靳某峰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靳某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峰犯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2)滬0113刑初106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靳某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宣判后,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訴,認為被告人靳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長期賭博、負債累累的事實,以公司經(jīng)營周轉需要資金為幌子,向被害人郭某許以高額利息,大量借款,后用于賭博揮霍等,原判未認定靳某峰詐騙郭某錢款103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3)滬02刑終826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靳某峰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達110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對此并無爭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靳某峰向郭某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中的“詐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申言之,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并且這種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財產(chǎn)處分。本案中,被告人靳某峰向郭某借款時可能隱瞞了自己賭博、負債等事實,但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難以認定靳某峰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具體而言:

其一,難以認定被告人靳某峰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借資金。首先,靳某峰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其在借款之初有穩(wěn)定的收入,名下有房產(chǎn)、車輛、公司等資產(chǎn)。其次,靳某峰具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其一直有積極的、持續(xù)的還款行為,并與郭某對賬簽署借條,與郭某共同成立公司,約定以公司盈利優(yōu)先償還債務,案發(fā)前歸還比例超過70%。最后,靳某峰確實將部分錢款轉入疑似“卡農(nóng)”的銀行賬戶,但難以證實其將錢款用于賭博或者揮霍。

其二,難以認定出借人郭某系因被告人靳某峰虛構的借款事實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靳某峰與郭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在約定共同經(jīng)營公司時,郭某已知曉靳某峰將先前借款用于賭博的事實,郭某還與靳某峰對賬,讓靳某峰簽署借條,即郭某對靳某峰的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有一定了解,其并非完全基于錯誤認識而出借錢款。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靳某峰構成詐騙罪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當然,靳某峰向郭某借款的行為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郭某可以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

裁判要旨

1.對借款不還行為適用詐騙罪,應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出借錢款。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掩飾真實身份、是否夸大經(jīng)濟實力、是否虛構借款理由、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對于行為人借款后一直有還款行為,且沒有逃匿等行為,并積極提供償債方案,與出借人協(xié)商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優(yōu)先清償出借人債務的,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詐騙罪論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271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滬0113刑初1069號刑事判決(2023年8月29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刑終826號刑事裁定(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