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讀歷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后果,區(qū)別只是主觀意愿,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于宣傳,還是準(zhǔn)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別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爭過程中或上臺前做出的承諾,發(fā)布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dāng)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后、上臺后做什么,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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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成語叫“約法三章”,在今天它的意思很明確,就是指雙方或者多方定一個簡單明了的約定、契約。比如我跟你約法三章、我跟大家約法三章或者相互之間約法三章,就是這么個意思。但原來的出處卻不是這樣。

《史記·高祖本紀(jì)》里有這樣的記載:劉邦的軍隊進了咸陽(秦國首都,今陜西咸陽東北)以后,他就召集周圍各縣的父老豪杰,跟他們約定“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法律只有三條:殺死人的判死刑,傷了人的和偷東西的要抵罪)。

據(jù)說,因為他廢除了秦朝非??量虩┈嵉姆?,規(guī)定從現(xiàn)在開始就那么簡單的三條法律,所以得到了那些豪杰和父老的擁護。但是如果我們根據(jù)這幾句話復(fù)原歷史的話,就可以發(fā)現(xiàn)這純粹是一種欺騙或者說是一種公關(guān)的手段,因為實際上這三條法律是沒有辦法執(zhí)行的。

要確定殺人、傷人、盜竊罪,本身就不是那么容易。殺人罪還比較好辦,人是不是被殺死了不難判斷。傷人和盜竊罪就麻煩了,因為程度相差太大,有輕傷、輕微傷、重傷、終身傷殘,還有傷重致死的,或者過了很久才死的。偷盜更麻煩,偷一個錢、偷很多錢、偷巨額的財富,或者偷了無法估價的東西,怎么區(qū)別?難道所有的傷人罪與盜竊罪都沒有區(qū)別嗎?如果沒有區(qū)別,怎么抵罪,抵多大的罪呢?就算罪行明確,又怎么抵?是不是打斷人家一條腿的人也得被打斷一條腿?如果做不到對等怎么辦?

比如說殺人償命,問題是殺人有各種情況,一部分是故意殺人,很明顯;還有的并非故意殺人,或者是偶然原因致人死亡,甚至原因不明,如醫(yī)生給病人治病,結(jié)果病人死了。難道這些都與故意殺人一樣抵命,合理嗎?抵命怎么抵呢?秦朝執(zhí)行死刑的辦法有多種,用哪一種?包括自殺嗎?

再說罪犯怎么可能都主動承認,怎么審理調(diào)查?審理過程中能不能動刑?如果證據(jù)確鑿,嫌疑人死不承認,能不能定罪?而且社會上的犯罪行為很多,遠遠不止這三種情況,有人犯了其他罪怎么辦呢?比如說強奸、縱火、詐騙、斗毆,還有其他很多罪行,這些罪難道都不處罰嗎?要處罰的話,歸到什么罪名呢?因為罪名就這三個呀!

再仔細看一下當(dāng)時的記載,我們以上這些分析實在是多慮了,因為這些純粹是一種宣傳,是漢朝官方歷史為了美化劉邦,故意要突出這“約法三章”的價值和意義。實際上從劉邦進關(guān)中入咸陽,到項羽入關(guān)取代他的控制權(quán),時間總共不到兩個月。即使他公布“約法三章”當(dāng)天就有人提出控告,到劉邦的權(quán)力被項羽剝奪時,說不定這個案子還沒有審?fù)辍?/p>

這一段時間里,劉邦和他的部下在忙著接管秦朝的政權(quán)機構(gòu)。將領(lǐng)們“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都搶著到倉庫里、管理機構(gòu)里,把黃金、絲綢等財物都搶過來,大家分了。而比較有心機的部下,像蕭何,就趁這個時候搜羅秦朝丞相和御史衙門里所收藏的律令、圖書、檔案,包括戶籍,都接管了。還要準(zhǔn)備對付即將入關(guān)的項羽和其他諸侯軍隊,根本顧不到處理百姓中鬧出的小亂子,根本顧不上執(zhí)行“約法三章”。

而且劉邦實際控制的地區(qū),就是咸陽一帶,即使實施過“約法三章”,影響范圍也很小,時間又那么短,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此事的宣傳效果不錯,為這位高皇帝“撥亂反正”的開國歷史增添了有利的記錄,得以載入史冊,流傳至今。

那么劉邦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者他得了天下以后,有沒有實行“約法三章”?也根本沒有。到那時,他不得不承認“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約法三章”不足以對付各種罪行),由他的大臣蕭何所制定的《漢律》,就是在秦朝《秦六律》的基礎(chǔ)上增加了三篇,成為《漢九章律》。

雖然現(xiàn)在已經(jīng)看不到《漢律》的全文,但是從延續(xù)下來的唐朝的法律《唐律》中就可以看出它的大概,內(nèi)容當(dāng)然遠遠不止三章。所以,作為宣傳,可以讓老百姓歡喜一時,相比秦朝的嚴(yán)苛的、煩瑣的法律來講,多么簡單!但真正等到他治天下的時候,漢朝的法律非但不會比秦朝的法律簡單,反而是更加嚴(yán)密了。后人如果把宣傳手段當(dāng)作事實,那就上了劉邦和漢朝史官的當(dāng)。

劉邦自己當(dāng)了皇帝以后,也根本沒有受到“約法三章”的約束,甚至早就忘了還有過“約法三章”。

比如劉邦對自己的大女婿趙王張敖,動輒隨意辱罵,引起了趙國的相國貫高等人的不滿。貫高等人要謀殺劉邦,陰謀未遂,事情敗露以后就主動投案。劉邦為了追查張敖的責(zé)任,對貫高嚴(yán)刑逼供。六十余歲的貫高被鞭打幾千下,又用燃燒得炙熱的鐵錐刺他,使他體無完膚,以至于沒有辦法再找到用刑的部位。因為貫高寧死也不誣陷張敖,總算使張敖得到赦免,但自己的“三族”(父族、母族、妻族)統(tǒng)統(tǒng)被殺。貫高還沒有來得及殺人,劉邦卻要他的三族和本人都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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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在攻打東垣城時,守軍曾經(jīng)在城上罵他,后來這個城投降了,劉邦還是將罵過他的士兵全部都殺掉?!凹s法三章”中并沒有罵人的罪名,罵人的行為最多能歸入“傷人”罪,那么對罵人者只能“抵罪”,無論如何不夠死罪呀!此時的劉邦,早已忘記了他當(dāng)年信誓旦旦的“約法三章”,也完全不理會自春秋戰(zhàn)國以來早已形成的戰(zhàn)爭中不殺降人的底線。

功臣韓信、彭越都是因為被劉邦判定為謀反,對他們的殺戮就極其殘酷,駭人聽聞。其實他們有沒有謀反,也是劉邦說了算。比如韓信,掌握幾十萬大軍的時候沒有謀反,到了已經(jīng)被剝奪一切權(quán)力,實際上被軟禁的情況下,還謀得了反嗎?有沒有謀反的事實其實并不重要,反正劉邦要定他們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他們不僅被殺了“三族”,本人都被“俱五刑”(使用五種刑罰),先在臉上刺字,割掉鼻子,砍掉兩腳,再用板子把他們打死,然后割下頭顱,尸體剁成肉醬,分別送到各地去展示,甚至賜給一些人品嘗,給諸侯群臣作為警戒。

到了司馬遷作《史記》,將“約法三章”載入史冊的漢武帝時代,漢朝的法律和司法早已難見“三章”的蹤影了,取而代之的是極其嚴(yán)酷煩瑣的法律條文,遠遠超過秦朝的“苛法”?!稘h書·刑法志》記載:“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jiān)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后奸滑巧法,轉(zhuǎn)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保ㄓ谑钦偌瘡垳②w禹等人,編定法令,制訂明知有人犯法不加舉報故意放縱、主管官員必須連坐的法律,對刻意從重從嚴(yán)執(zhí)法造成的后果寬大處理,而對寬大放縱罪犯的罪行從嚴(yán)懲罰。此后那些不法狡猾的官吏就利用法律的缺陷,通過案例比較擴大其適用范圍,可以羅織的罪狀越來越多,界限越來越密。法律條文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可以判死刑砍頭的罪有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項罪名,死刑可參照類比的判例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件。相關(guān)文書堆滿了檔案庫,管理人員也看不過來。)“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保ú环ü倮敉ㄟ^對法律條文的引用解釋牟利,想要解脫免罪就找輕判的案例,想要構(gòu)陷重判就找死刑的案例。)

劉邦當(dāng)年“約法三章”中的第一章“殺人者死”已經(jīng)可以列出一千八百多項罪名,需要由一萬三千多件判例作為參照類比,當(dāng)年怎么可能靠一個“死”字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我們讀歷史不能僅僅看某件事本身的記載,還要看它的前因后果,區(qū)別只是主觀意愿,還是已成客觀事實;是出于宣傳,還是準(zhǔn)備實行;是特殊個案,還是有普遍性。

特別是對未來的勝利者在競爭過程中或上臺前做出的承諾,發(fā)布的政令,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千萬不要都當(dāng)真,至少要看看他們在獲勝后、上臺后做什么,效果如何,再肯定、再贊揚不遲。

本文轉(zhuǎn)自葛劍雄著《不變與萬變》,原題為《劉邦與百姓“約法三章”可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