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在明的“違反《公職選舉法》案”,在5月1號,以有罪判決,被發(fā)回首爾高院重審,而這對于李在明來說,其實就是剝奪資格的延遲審判。
因為一旦案件重新發(fā)回首爾高院,只是在大法院違選案有罪判決的結(jié)果下,進行量刑的重新裁定,也就是說,有罪結(jié)果不會改變,李在明被剝奪大選資格結(jié)局,已成定局。
李在明的違選案,其實還要追溯到2021年,他在當時表示,在擔任京畿道知事的時候,因為柏峴洞的地皮用途變更問題,而受到了韓國國土部的政治逼迫。
因為這一言論,發(fā)布在韓國2022年大選期間,因此涉嫌虛假選舉造勢。

由此被韓國檢方起訴,該案在2024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一審中,宣判李在明有罪,判處了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而二審在今年3月26號,首爾高院第六刑事庭舉行,李在明被判無罪。
可在今天的三審中,大法院推翻了首爾高院的二審結(jié)果,宣判李在明違選案成立。
但發(fā)回首爾高院重審,大法院的駁回二審的理由,在判決書中是這么寫的。
“二審的判決誤解了《公職人員選舉法》的法理,影響了判決,存在錯誤。”
首爾高院第六刑事庭在“違選案”的判決有問題,其實很正常。
因為第六刑事庭的當時三位輪值法官,分別是輪值主審法官——崔恩靜,性別女。
責案法官李藝瑟,性別女。

李在明是韓國女權(quán)運動的代表人物,而韓國法律女性,絕大多數(shù)都具備進步底色,而最剩下的那位男法官鄭在五,則是已經(jīng)解散的進步組織“我們的法律研究會”的成員。
這種法官構(gòu)成下,李在明的違選案在二審被判有罪,才是咄咄怪事。
而這一次,違選案發(fā)回首爾高院再審,就不太會再出現(xiàn)二審的情況了。
畢竟類似的法官構(gòu)成的審議庭,很難在短時間內(nèi)湊出來。
李在明在大法院三審有罪的情況下,在我看來,他最好的抉擇。就是提前宣布退選,保全共民黨如今的民調(diào)大熱局面,將自己的高支持率拱手相讓。
通過這樣的政治遺產(chǎn)轉(zhuǎn)移,換取他在接下來的大長洞案審判中,獲得共民黨支持的機會。

要知道,大長洞的涉案金額,高達一萬億韓元,李在明在如今敗局幾乎一定的情況下,不做好妥善處置,以他自2017年開始,就跟文在寅交惡的情況來看,他很難有妥善下場。
事實上。在今天的大法院的判決投票之中,文在寅一派就圖窮匕見了。
在判決投票中,有10名大法官投下了有罪判決,只有2名大法官投下無罪判決票,而剩下的大法官中,進步派大法官盧泰岳因為是韓國選舉委員會主席,所以按例回避。
可問題在于,現(xiàn)在的韓國大法院有14名大法官,其中曹喜大領(lǐng)銜的保守派大法官只有9人,進步派大法官有5人,這五名進步派大法官里,有4人是文在寅任命,也就是說,至少有1名進步派大法官投下了贊成票,1人未投票,這個立場,本身代表了,進步派大法官的分裂,以及共民黨內(nèi)的文在寅一派的真實立場。

所以,在大法院三審有罪,駁回首爾高院重新議罪,其實就是韓國朝野建制派,給李在明一個“妥善下場”的機會,自己宣布退選,讓文派接手大好局面,法院系統(tǒng)也不用承受,李在明大熱民意下的反噬,國民力量黨則可以避免“事情做絕”的政治惡名。
而李在明如果真的在重審定罪之前,引咎退選,朝野兩黨都會承情,必得一個好下場。
而就在李在明的“違反公職選舉法”三審的同時,尹錫悅也被國民力量黨再度拿捏,首爾高檢宣布對尹錫悅追加“涉嫌濫用戒嚴權(quán)”的指控,而這個政治行動的目的,其實就是通過嚴懲尹錫悅,跟他進一步切割,從而拉攏中間選民。

同時也說明,在韓國政局的幕后,朝野兩黨建制派,可能已經(jīng)達成了默契,準備徹底清理過去三年里,尹李二人惡斗的政治余波,讓韓國政壇重歸正途。
若是成真,權(quán)性東、文在寅功莫大焉,堪稱“再造韓國民主”。
總得來說,恭喜韓國老百姓,三年亂局有望終矣,至于接下來是文派的金慶洙勝選,還是剛剛辭職,準備參選的韓德洙笑到最后,關(guān)注嘉翼,提前洞徹韓國政治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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