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天津的車主王先生向媒體平臺投訴,稱其在2024年12月14日在天津某路特斯4S店花72.8萬元購買了一臺路特斯Eletre S+汽車。在提車后,車輛就頻繁出現(xiàn)質量問題。后經(jīng)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發(fā)現(xiàn),這臺車竟然是“維修車”。

事情經(jīng)過
根據(jù)王先生的描述,他先是在路特斯官方APP上預定了一臺粉色Eletre,因為路特斯方面要延期交付,家里又急著用車,所以就讓4S店銷售人員幫忙尋找有沒有現(xiàn)車,然后就找到了涉事那臺紅色的路特斯Eletre S+。
起初4S店銷售稱,涉事車輛在青島做過展車,有維修項目但沒有事故。而后,銷售人員又稱經(jīng)過查詢得知,車輛并無維修項目,只是做了出廠前的系統(tǒng)升級,并承諾可以找廠家提供完整的車輛信息。從該銷售發(fā)來的車況圖片,車輛兩側門把手有掉漆,室內(nèi)座椅有些褶皺。王先生覺得可以接受,而且銷售表示可以贈送車衣,于是就定了這臺車。

在提車后一周,即2024年12月20日,王先生發(fā)現(xiàn)車身前部出現(xiàn)異響的情況。除此之外,王先生又陸續(xù)發(fā)現(xiàn)車輛出現(xiàn)其他質量問題:2025年2月5日,車鑰匙出現(xiàn)失靈現(xiàn)象;2025年2月15日,車機系統(tǒng)出現(xiàn)黑屏故障。
為查明真相,王先生于2025年2月24日委托了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涉事車輛進行全面檢測。據(jù)王先生提供的檢測結果顯示,車輛前保險杠和前大燈存在拆卸痕跡,同時,也存在更換過驅動電機散熱器水泵的痕跡。

鑒于上述情況,王先生于2月26日要求涉事路特斯4S店提供該車輛從生產(chǎn)下線到運抵4S店后的所有相關維修記錄和運輸信息。3月10日,天津路特斯中心的董經(jīng)理提供給王先生一份PDI售前檢查報告。記者注意到,該報告中除前部部位、左中部位以及右中部位顯示因掉漆而不合格,其他檢查項目均顯示合格。
車輛在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出維修記錄,但涉事4S店提供的PDI售前檢查報告卻顯示無維修記錄,因此王先生質疑該PDI報告系偽造。
3月17日上午10時,王先生接到了來自涉事4S店董經(jīng)理的電話。董經(jīng)理在通話中坦誠相告,該車輛在上海作為展車展示期間,確實更換過驅動電機散熱器和水泵總成;而在青島展覽期間,進行過海綿墊的更換。董經(jīng)理承認了車輛維修的事實,并表達了誠摯的歉意:“我們也存在歉意,但這個東西無法查證”。

至此,王先生的所有關于車輛的疑問均得到了答案。目前,王先生要求4S店退車并賠償損失。記者屢次嘗試與涉事4S店董經(jīng)理取得電話聯(lián)系,遺憾的是,董經(jīng)理的電話一直處于未接聽狀態(tài)。記者又采取了進一步行動,撥打了路特斯中國的官方客服熱線。路特斯中國官方隨即回應,他們將會積極介入,主動與車主及相關的門店建立聯(lián)系,并且敦促天津路特斯中心盡快安排與車主的協(xié)商會議,以期圓滿解決當前面臨的問題。
截至媒體報道前,涉事路特斯4S店暫未與王先生取得聯(lián)系,雙方仍未達成一致。在此之前,也出現(xiàn)過將參加試駕活動的路特斯汽車當作新車賣給消費者的案例。本案中,4S店將參加過車展的展車交付給車主時,涉嫌刻意隱瞞了車輛曾經(jīng)維修過的情況。那么問題來了,就本案而言,車主可以要求“退一賠三”嗎?
律馳駕道觀點
一、欺詐的構成要件分析
在法律上,構成欺詐通常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主觀故意、欺詐行為、受欺詐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當事人因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具體到本案,我們可以逐一分析這些要件是否成立。
主觀故意:涉事4S店在銷售過程中,起初聲稱車輛無維修項目,只是做了出廠前的系統(tǒng)升級,并承諾可以提供完整的車輛信息。然而,后續(xù)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顯示,車輛前保險杠和前大燈存在拆卸痕跡,且更換過驅動電機散熱器水泵。4S店銷售人員在此前的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明知車輛維修情況而故意隱瞞的行為,是判斷主觀故意是否成立的關鍵。從后續(xù)4S店董經(jīng)理承認車輛維修事實并表達歉意的情況來看,存在涉事銷售人員故意隱瞞車輛維修情況的可能性。
欺詐行為:如果涉事4S店銷售人員確實明知車輛維修情況而故意隱瞞,并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提供了不真實的信息,那么這種行為就構成了欺詐行為。本案中,4S店提供的PDI售前檢查報告與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存在明顯差異,且4S店最終承認了車輛維修的事實,這進一步支持了欺詐行為的存在。
受欺詐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產(chǎn)生錯誤認識:王先生在購買車輛時,基于4S店銷售人員提供的信息(即車輛無維修項目)作出了購買決定。如果這些信息是不真實的,并且是由于4S店的故意隱瞞所導致的,那么可以認為王先生是基于錯誤的信息陷入了錯誤認識。
受欺詐一方當事人因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王先生因基于錯誤的信息和認識,最終作出了購買涉事車輛的決定。這種決定是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的,符合欺詐構成要件中的“因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
二、是否可以退一賠三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guī)定,當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不僅退款退貨,還要支付交易價款三倍的賠償。本案中,如果涉事4S店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欺詐行為,那么王先生作為消費者就有權要求4S店退一賠三。
綜上所述,本案存在構成欺詐的可能性,并且如果欺詐行為成立,王先生有權要求涉事4S店進行退一賠三。建議王先生保留好相關證據(jù),如購車合同、第三方檢測報告等,以便在維權過程中使用。同時,也建議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提高警惕,要求4S店提供真實、完整的車輛信息,并仔細檢查車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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