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顱骨缺失的高血壓患者公共浴池摔倒后死亡法院:經(jīng)營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需賠償
本報訊(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王穎)天氣寒冷時,不少人會選擇到公共浴池洗澡。但公共浴池環(huán)境通常比較悶熱,高血壓患者要特別注意安全。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高血壓患者王某在公共浴池摔倒后死亡的糾紛案,依法維持了一審駁回王某家人訴訟請求的判決。
王某患有高血壓三級(極高危)。2023年11月,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時摔倒,洗浴中心經(jīng)營者高某通知其家人并撥打120送入醫(yī)院就診,后王某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王某因摔倒致重型顱腦損傷,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另查明,2018年11月16日王某在家中下樓梯時摔傷致開顱搶救并致顱骨缺失。王某平時有高血壓病史,日常服藥維持。王某家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洗浴中心、高某連帶賠償各項費用合計50萬元。
虞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家人雖提交證據(jù)證明受害人系摔倒后導致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但不能證明洗浴中心、高某對受害人摔倒事實具有過錯。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的認知能力,在自身有高血壓病史、曾在家中摔傷導致開顱搶救并致顱骨缺失等情況下,王某應當知道獨自到公共浴池洗浴的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其家人本應陪同前往,以保證其洗浴安全。王某也未就其身體狀況告知洗浴中心、高某。
洗浴中心、高某作為經(jīng)營者、管理者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合理范圍內(nèi)。洗浴中心在明顯處張貼了提醒性標語,已經(jīng)盡到風險告知義務,王某在洗浴中心摔倒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員亦采取了積極救助行為,洗浴中心、高某已經(jīng)盡到合理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家人的訴訟請求。王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訴。商丘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通常以經(jīng)營場所的經(jīng)營者是否盡到同類經(jīng)營場所通行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尺度,并結合一般標準、法定標準、善良管理人標準進行評判。本案中,洗浴中心、高某已經(jīng)盡到合理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法官在此提醒,應避免空腹或飽餐后立即洗浴,老人或高血壓患者前往公共浴池洗浴時應由家人進行陪同,若感到身體不適立即向他人尋求幫助,避免發(fā)生意外。(劉熠博,王穎)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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