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喀什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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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我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支隊接到農民工圖爾迪·阿卜杜克熱木、依斯拉吉丁·毛拉克等人在新薪通平臺投訴,反映2024年11月開始在你公司承建的喀什華電2×66萬千瓦熱電聯(lián)產項目臨建工程干普工,5人12425元工資被拖欠。2025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調查詢問通知書》,通過查看資料發(fā)現2025年1月有14名農民工43235元工資被拖欠。2025年3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2025年3月14日前支付完14人被拖欠的工資。
2025年3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延期支付申請》,表明“前期因部分工人銀行信息填寫有誤等原因,導致23人工資未能按時足額發(fā)放,出現拖欠問題,重新落實工人信息,申請延期至2025年3月17日支付完成”。截至2025年3月17日仍有7人23410元工資因電匯憑證信息填寫錯誤導致工資未發(fā)放,你公司存在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實經責令改正仍未改正。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jiān)察。
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決定給予你公司罰款:5000元(人民幣大寫: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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