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市某村村民,2010年該村土地征收后,王某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不服,一直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所在地行政機關也未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其房屋仍為原狀。2023年11月,王某向某市政府提交申請書,要求某市政府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妥善處理申請人征地補償安置申請,并對因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某市政府收到申請后,作為信訪件通過市信訪局轉至市自然資源局辦理。2024年1月,某市自然資源局作出回復,告知王某行政機關在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工作中不存在未依法履職問題,建議王某按照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及相關政策標準盡快簽訂相關協(xié)議,落實安置補償事項。2024年3月,王某以某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處理結果】

復議機關審查認為,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的職責。某市政府作為城區(qū)范圍內法定征地主體,負有對申請人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職責。某市政府收到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后至今未進行調查處理,僅轉交市自然資源局對王某反映的問題進行了回復,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履行征地補償安置職責規(guī)定具體的履職期限,同時考慮到本案涉及的征收行為發(fā)生十多年后申請人的補償安置問題仍未解決,故應當按照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則,責令某市政府在60日內對申請人的補償安置申請及行政賠償申請作出處理。

【典型意義】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才能讓被征地農民安居樂業(yè),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實踐中,部分地方遲遲不能與被征地農民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不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導致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市、縣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的法定行政主體,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與被征地農民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而非久拖不決,損害被征地農民獲得補償安置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案還值得注意的是,收到當事人的履職申請后,行政機關應當遵循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依法分類處置,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履職申請,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不能未經分類籠統(tǒng)地按信訪程序辦理,以免因辦理程序錯誤導致行政不作為問題。

(本案摘編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共同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領域典型案例)

來源:土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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