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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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0年10月30日,山西省介休市某村村民崔某寧與同村宋某祎因傾倒煤灰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持掃帚、鐵鍬發(fā)生輕微肢體沖突,后被村民拉開。沖突結束后,宋某祎突然倒地,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法醫(yī)鑒定顯示,宋某祎患有嚴重冠心病,情緒激動誘發(fā)急性發(fā)作是其死亡主因。崔某寧僅受輕微外傷,無證據(jù)表明其知曉宋某祎患病。

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崔某寧與宋某祎的沖突未超出日常糾紛范疇,行為未達到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標準。法院結合崔某寧的年齡(68歲)、文化程度(小學)、生活經(jīng)驗(農(nóng)村老人)等因素,認定其客觀上無法預見沖突會誘發(fā)他人心臟病發(fā)作,主觀上亦無疏忽大意的過失,故判決無罪。檢察機關抗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強調(diào)刑罰過失的認定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能因死亡結果嚴重而倒推行為人責任。

裁判要旨:行為人與被害人因瑣事發(fā)生輕微肢體沖突,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為人無預見可能性時,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斷行為人過失需綜合年齡、認知能力、對被害人健康狀況的知曉程度等因素。(崔某寧過失致人死亡宣告無罪案—對于輕微肢體沖突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為人沒有過失的,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入庫編號:2024-06-1-17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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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法理分析:疏忽大意的過失如何認定?

刑法中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fā)危害結果,卻因疏忽未能預見。這一認定需從兩方面展開:預見義務與預見能力。

預見義務來源于社會一般理性人的標準。例如,醫(yī)生實施手術時需預見操作風險,司機駕駛車輛時需預見交通安全隱患。但本案中,崔某寧與宋某祎的沖突系日常鄰里糾紛,雙方僅持掃帚、鐵鍬發(fā)生短暫推搡,行為危險性顯著低于故意傷害罪中的暴力行為。從社會經(jīng)驗看,普通人難以預料此類輕微沖突會誘發(fā)他人心臟病死亡。法院明確指出,無證據(jù)表明崔某寧知曉宋某祎患病,其行為亦未直接攻擊要害部位,故崔某寧不負有特殊注意義務。

預見能力需結合行為人的個體條件判斷。崔某寧年近七旬,文化水平有限,長期生活在農(nóng)村環(huán)境中,缺乏醫(yī)學常識。要求其預見沖突可能誘發(fā)冠心病,顯然超出其認知范圍。有學者指出,若行為人無特殊身份或?qū)I(yè)知識,不能苛求其對被害人隱蔽疾病具有預見能力。本案中,宋某祎的冠心病屬內(nèi)在病理因素,與外力作用無直接關聯(lián),死亡結果系多因素(情緒激動、自身疾病)疊加所致。法院未將結果歸責于崔某寧,正是基于對行為人認知能力的客觀評價。

根據(jù)刑法理論,過失的成立要求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若行為僅偶然引發(fā)結果,且結果主要由被害人特殊體質(zhì)導致,則不能歸責于行為人。本案中,崔某寧的推搡行為與宋某祎的死亡缺乏刑法上的直接關聯(lián)性,其作用類似于“偶然誘因”,故法院否定過失成立。

三、刑事法理分析:為何輕微暴力不構成“實行行為”?

刑法中的“實行行為”需具備法益侵害的現(xiàn)實危險性與定型性。例如,持刀砍人具有致人傷亡的定性危險,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實行行為;而日常推搡、辱罵等輕微沖突,通常僅受治安處罰,不構成刑事犯罪。

崔某寧案中的掃帚、鐵鍬沖突,本質(zhì)上屬于“輕微暴力”。根據(jù)相關研究,此類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行行為特征。首先,危險性不足。輕微暴力一般僅造成表皮傷或軟組織挫傷,如本案中崔某寧的“頭面部外傷”和宋某祎無外傷記錄。其強度遠未達到刑法要求的致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標準。其次,缺乏定性關聯(lián)。冠心病發(fā)作系內(nèi)在病理反應,與外部輕微暴力無必然聯(lián)系。若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犯罪,等同于要求公民對所有沖突后果承擔不可預見的風險,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

類似案件中,需嚴格區(qū)分“行為引發(fā)”與“行為導致”。本案死亡結果由宋某祎自身疾病主導,崔某寧的行為僅起到誘發(fā)作用,且誘發(fā)因素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過于微弱。有觀點指出,若將此類情形入罪,可能導致刑法淪為“結果責任”工具,違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法院的無罪判決兼顧了法理與人情。若因死亡結果嚴重便追究行為人刑責,可能助長“死者為大”的泛道德化傾向,加劇社會矛盾。相反,通過民事賠償化解糾紛,更符合修復性司法理念。

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認為,崔某寧案的無罪判決,彰顯了刑法對“過失”認定的審慎態(tài)度。在輕微沖突引發(fā)死亡的案件中,司法者需堅守“實行行為”與“主觀過失”的雙重底線,避免客觀歸罪。唯有如此,才能實現(xiàn)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維護法律應有的理性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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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xiàn)任教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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