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是產品的品牌形象
包裝高度相似
傻傻分不清楚
到底誰才是原創(chuàng)?
跟著案例一起學習一下吧

基本案情
蘇某、某糧廠與某米業(yè)公司均為大米銷售企業(yè),雙方因米袋包裝圖案相似而產生著作權歸屬糾紛。雙方主張對方作品侵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銷毀使用案涉作品的產品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米業(yè)公司的米袋設計已于2020年8月完成著作權登記,并提交了創(chuàng)作底稿原件,能夠證明其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及首次發(fā)表時間均早于蘇某、某糧廠。蘇某、某糧廠未能提供任何創(chuàng)作底稿、設計源文件或其他早于某米業(yè)公司的使用證據(jù),且兩者在金黃色稻田背景構圖、農民播種動作造型等核心表達要素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根據(jù)《著作權法》及司法解釋關于“接觸可能性+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認定規(guī)則,一審法院認定某糧廠構成著作權侵權,并判決某糧廠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某米業(yè)公司作品的產品。
宣判后,蘇某、某糧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通過技術手段提取某米業(yè)公司抖音平臺2021年1月發(fā)布的商品視頻,確認涉案圖案使用時間早于某糧廠主張的作品創(chuàng)作時間(2022年1月),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包裝不僅是商品的“外衣”,更是企業(yè)知識產權的“隱形盾牌”。企業(yè)經營過程中會形成如產品外包裝設計等作品,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即自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當市場上出現(xiàn)與自家作品類似的作品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著作權歸屬、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但起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供自身權利來源證明。因此,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要對著作權管理建立系統(tǒng)性規(guī)范,需注重創(chuàng)作過程的全程留痕,完整保存設計草圖、修改記錄、溝通郵件等過程性文件,并在作品完成后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同步留存電商平臺記錄、社交媒體發(fā)布等首次發(fā)表證據(jù),以免因著作權被侵犯,影響企業(yè)自身形象和經濟利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供稿:民三庭
圖片源于網絡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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